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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时效取得与即时取得的区别与联系

  2、法律关系的区别
  (1)主体的区别 时效取得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占有人和原所有人,主体个数为二。即时取得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让与人、受让人和原所有人,主体个数为三。时效取得中的占有人和原所有人并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时取得中的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有买卖关系,让与人和原所有人具有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与原所有人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客体的区别 时效取得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可是动产也可是不动产,此外,所有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也可部分的适用取得时效制度,除了人身权、法定的不得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的权利(如地役权)、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的权利(如留置权、优先权等)、因一次行使即消灭的权利(如撤消权、解除权等)、须支付对价才成立的权利(如租赁权、永佃权等)、抵押权和机遇身份关系而发生的专属财产权之外的财产权都可以作为时效取得的客体。即时取得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动产。因为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设有登记制度,不动产的权利主体依登记而定,所以不动产不适用即时取得制度。而且,对盗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即时取得。虽然日本、瑞士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此采例外主义,但也没有将这类客体与普通动产同样对待。记名的有价证券虽是动产,但不适用即时取得。另外,有学者认为,质权也可适用即时取得制度。(参见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二次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3页;曹诗权、陈小君:《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载《法学杂志》1997年第5期)
  (3)法律效果的区别 本来,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这里,研究时效取得和即时取得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研究当它们各自的构成要件都具备之时,主体所获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这就是时效取得和即时取得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时效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原来存在于物上的一切旧有权利如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等都归于消灭,简言之即发生物权变动。另外,时效取得还具有补正无权占有旧权原上的瑕疵的效力,使法律对其旧权原的瑕疵不在追究。而即时取得的法律效果除了发生物权变动之外,还要发生为了填补物权变动给有关当事人利益之损害的债权关系。该债权关系包括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以及原所有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关系。这是时效取得的法律效果所没有的,也即,即时取得不具有补正占有权原瑕疵的效力。另外,在日本、瑞士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盗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即时取得问题采例外主义的情况下,盗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即时取得还有自身特殊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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