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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豪状告证监会二审今已开庭——独立董事责任制度急需完善(下)

  例如,董事没有收到事先通知出席了会议,在会上听取了总裁20分钟的口头报告,没有要求交易条款的文件或估价的书面记录,在这种情况下批准公司以现金支付方式与另一家公司合并,且该交易的保守估价为6亿9千万元,法院认定他们有疏忽。[xxxviii]
  如果董事惯性地依赖行政总裁的口头报告批准或授权其行为,而不需要任何书面证明材料,或不经审阅即批准财务报告,他们构成了“疏忽”。[xxxix]某董事没有阻止其他两个董事(她的儿子)从公司挪用了1,000万美元,她声称不知情,但是法庭认为只要她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她就会发现公司借贷剧升,周转资本存在逆差,从而必然推断到她儿子正在亏空公款,因而法庭判定他要负责。[xl]
  在另一个案子中,公司董事长的妻子和一个低级雇员获委任为董事,他们完全按照公司董事长的旨意行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没有了解情况”,法庭认为他们失职,取消资格两年。[xli]
  2.独立董事谨慎行事的客观标准
  虽然法规中没有区分董事与独立董事的责任,但是普通法通常认为独立董事适用较低的谨慎责任的标准。[xlii]正如上文提到,独立董事可以在较大的程度上依赖他人,所以独立董事可获得豁免的情况比普通董事多得多。笔者认为即使直接解读法规,《模范法》里的“相似环境下相同位置”和《破产法》里的“该董事所执行的公司职能”的提法都意味着默许对独立董事作出不同的对待。
  澳大利亚的Daniels v. Anderson一案给所有的独立董事”吃了一颗定心丸”[xliii]有人认为此案是“对管理层、董事和审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现代化,创造了新纪元”。[xliv]
  某澳大利亚公司由于低级雇员在未经督导的情况下进行外汇交易而亏损了4,980万澳元,公司向其审计师起诉而审计师向公司以及若干董事索偿。主要案情为,1985年11月公司决定设立外汇部门以避免因外汇波动而造成的损失。高层管理人员有疏忽,这是毫无争议的,他们对所进行的外汇交易没有保管正式的文档,没有设立内部制衡机制,甚至不知道或不管K(唯一的经营人)怎样进行交易。此案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独立董事是否和其他执行董事一样要负责。
  1986年8月,董事获知从公司整体4,739万澳元的业务中,公司外汇利润大约高达1,084万澳元,这是一个明显的警告,但是董事们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点。1987年2月,董事获知在1月公司从外汇交易获利1,200万澳元,这个数额超过全年的预算,董事有点关心,但只向审计师求证公司确实获利。上诉法院认为:“1987年5月,380万澳元的损失被证实,但是除了要求新任财务主管提交报告外,董事并没有采取行动。初审法官认定独立董事不知道高层管理人员没有遵循他们对外汇交易所下达的指令。上诉庭质疑这一认定,对必须接受表示遗憾,并指出初审法官没有考虑这个问题:如果独立董事谨慎行事他们是否会发现这个问题。尽管如此,上诉法院认为独立董事接受审计师和新财务主管的保证不无道理。”所以维持对他们有利的判决。
  虽然乍一看,独立董事可以很轻松得逃脱责任,但这一谨慎从事的低标准是有道理的。即使是在上述美国法的案例中,有学者指出董事可能犯有错误,但是他们没有罪过。他们那么做是因为很常见的“倾向和职能的固定性”,所以惩罚他们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是无效的,因为这并不能制止错误的发生。[xlv]再者,很难证明仅仅一个董事就能挽救一家公司,要求董事为一般的过失承担责任等于要他保证公司成功,这是一个不切实际的责任要求。[xlvi]
  3.陆家豪是否足够“谨慎”
  美国公司治理、董事会程序与董事培训专家安·玛莉·普鲁贝尔曾撰文指出在作为独立董事加入董事会之前,除了要了解公司的基本业务及公司的历史之外,至少还要询问九个实际问题[xlvii]——
  1.需要投入多少时间——包括多长时间召开一次董事会,以及开会的时间、地点。
  2.董事会共有多少名董事?其他董事是谁?他们与公司有何关系?董事是如何任免的?
  3.董事会如何运作?有无独立审计委员会之类的各种委员会?
  4.董事会的工作程序是否清晰有条理?比如是否及时发出会议通知,并在会后向董事会成员发送有关业务事项的材料和做准确的会议记录?
  5.董事会有无机会在首席执行官不出席的情况下召开会议?
  6.董事会的业绩如何评估?
  7.首席执行官如何与董事会相处?态度是否坦诚?
  8.董事会成员面临哪些风险?获得哪些保护?
  9.董事会如何获得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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