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提议权
《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
第四、其他权利
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值得注意的是,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出台了《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薪酬和提名委员会,在这些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责任人。这些规定,和美国两个交易所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很接近。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四、独立董事的责任
普通法认为,包括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会成员都与全体所有者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还必须强化作为代理人的董事会成员的财产责任和激励与约束。所有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在享受报酬、奖励股权和期权的同时,个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损失,承担违背委托———代理原则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ii]
笔者认为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必须付出一定的时间和关注在公司事务上,必须谨慎行事,但这并不意味着独立董事不可以依赖他人的技能判断来管理公司事务,决定公司发展方向。普通法将之归结为董事的“注意义务”。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独立董事和一般的董事承担的注意义务和责任大小是否相同?独立董事可否因其“独立性”而在一定程度上免责?
(一)时间、关注和责任
通常认为,董事不需要关注没有提交董事会议的公司事务,但关注至少应包括出席会议。[iii]在美国一家公众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工作,投入的平均时间为每年至少150小时,每年召开四到六次会议。如果公司遇到麻烦,如面临股东诉讼案或恶意收购,那么需要投入的时间还要长得多。[iv]普通法规则认为,如果整个董事会将公司交付给高级管理人员后完全不理会公司事务,那么全体董事承担疏忽的责任。[v]因而关键的问题是,如果董事会仍在运作(即召开会议),各个董事出席的义务如何?
1.出席董事会议与疏忽责任
(1)普通法规则
普通法早期案例并没有严格规定董事必须要参加会议及其频率。The Charitable Corporation v. Sutton[vi]中,该公司精心设计了一套制衡体系,仓库保管员负责持有仓库的钥匙,他所接受的一切质物必须经过另一个管理人员,即仓库检查员检查。公司免除了该检查员的职务,却没有人接替他的职责,所以对仓库保管员的所有制约也就不存在了。董事会成员因为仓库保管员的挪用公务行为而被起诉。大法官对于董事会成员不关注公司事务的评论如下:“关于不关注,如果某人犯有严重忽略的过错,把经营管理整个推给了他人,那么他可能要对他人违反义务的行为承担义务。”该案对一般忽略关注和严重忽略进行了区分,认为严重忽略应该受到惩罚,而不参加会议并不是“严重忽略”。
后来的案例免除了董事严重缺席会议的责任,所以即使一个董事在发生问题的4年里未参加任何会议,[vii]或者在他在职的15年内仅参加过一次会议,那么他也可以免除疏忽责任。[viii]缺席董事最多只是失去他在被诉案件中的辩护费用.法院根本不认为有出席的义务,”在我看来,疏忽或不参加会议和疏忽或不履行应在会议上履行的义务不是同一回事。” [ix]
但是最终,参加若干会议的义务被确立,在“城市火险公司”案中,Romer法官对董事义务设定了一系列规则。关于董事须付出的时间和关注,法官认为:“董事不必持续地关注公司事务,他的义务不具有间歇性,在定期召开的董事会和他所任职的委员会会议上履行。但是,他不一定要参加所有这些会议。当然视当时环境他在合理范围内应该参加。”――Romer法官似乎回到一般忽略和严重忽略的区别。董事不一定要出席所有会议,没有出席一些会议不构成失职。在美国,法律对董事的要求很高,但他只需要定期出席董事会。[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