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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豪状告证监会二审今已开庭——独立董事责任制度急需完善(上)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能否确保独立性备受关注,用一句民间的话来说“屁股决定脑袋”,独立董事究竟维护谁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独立性如何。独立性不强的“独立董事”必然通不过证监会的审核,无法正式出任“独立董事”。
  就在陆案一审之后的十天,6月30日举行的丰原生化临时股东大会将两位独立董事提名人选全部否决,而且行使否决权的竟是最初提出该议案的大股东。丰原生化如此突然的举动是因为该公司两位独立董事提名人选,此前均未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该公司两位独立董事提名人中的一位是丰原生化现任董事,任期到2004年8月才结束,而且曾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另一位提名人则有一亲戚在丰原生化的控股公司任职。而《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如“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值得注意的是,独立董事提名人独立性不强的问题还不止发生在丰原生化一家。申能股份董事会将有关独立董事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发现其中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儿子现任公司第二大股东的部门经理。酒钢宏兴的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就职单位为原甘肃省冶金工业厅前身,被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办认为不适宜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可见,在我国上市公司还没有自觉得学会实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公司法学者罗伯特·C·克拉克指出:“(独立)董事并不真正独立,他们缺乏股东利益最大化而行动的充分激励;董事受到时间、信息和预算拨款的限制;要使独立董事获得真正的能力,对内部人提交的关联交易决议做出判断,其费用相当大,对公司来说却又常常无效率。”[vi]可见,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在稳定制度体系内相对的独立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独立董事发挥对董事会大股东的监督制约作用。事实上,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不成熟体现在对独立董事资格条件认定的模糊性和任意性,独立董事在很大程度上成了“花瓶”和“摆设”,没有起到应有的“独立”作用。
  2.陆家豪具备“独立”董事的资格条件吗?
 直至一审庭审当天,陆还认为自己是独立董事,但是与其他董事不一样:一不拿公司一分钱,二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陆说,社会上也是这么叫他,并且证监会的行政复议书对他也采用了独立董事的称呼。
  然而,证监会有关人员在一审法庭上和庭后回答记者提问时,却说陆不是独立董事。原因是陆在当独立董事前的1992年,在社会上买了1万股,几经扩股,到2001年董事会换届之前共持有2.2447万股,并且还享受送配分红等权利,与担任独董的条件不符,无法保证其独立性。
  客观得说,陆只是一个外语系的副教授,并不“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原郑百文董事长李福乾也并没有拿《指导意见》的具体条件来衡量陆,陆家豪自述,“我在政协做了一个关于股份制的发言,被李福乾看上了”。陆与相识于1994年。当时,陆家豪是河南省政协委员,作为人大代表的李福乾,是郑百文的董事长。李觉得政协委员做公司的董事能提高总司的知名度,树立良好形象。
  陆并不知道什么人可以有资格担任独立董事,李福乾请他做郑百文的董事,并答应陆不参加任何公司的经营活动,仅仅是作为“社会董事”,向社会表明郑百文还是接受社会监督的。后陆在没有接到任何聘书和证书的情况下就稀里糊涂地当了郑百文的董事。据陆介绍,“当时社会各界对郑百文美誉很多,省市领导和中央领导都非常关心郑百文上市,我也就认为郑百文的很多事情都是政府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对担当董事一事当然不会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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