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证监会最新统计:截止今年2002年6月30日,在1187家上市公司中,已有1124家上市公司共选聘了2414名独立董事,其中80%的公司聘任了2名独立董事,达到了<<指导意见>>的最低要求。随着《指导意见》的颁布和实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将逐渐建立和完善起来,对独立董事的资格能力要求也将越来越严格。
二、独立董事如何“独立”?
(一).什么是“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定义、条件及禁止性规定
《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有两个方面的特征,既“专业性”和“独立性”。
一方面,独立董事必须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专业性”资格条件,并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为此,《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我国,独立董事多由经济学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充当,且主要是兼职,事实上不利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这一年,独立董事的人员结构也在发生变化。2001年担任独立董事的主要是专家、学者、社会名流,而2002这一比例已经由去年的60%下降到55%,与这一变化不同的是,今年会计师、律师、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的比例,则由去年10%上升到今年30%。
笔者认为选择独立董事要走出唯技术专家和经济学家是任的误区,因其受精力时间的限制而难以充分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具备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其综合素质要高于审计人员和律师,使其能切实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表建设性意见。应该成立自律组织工会,制定独立董事的从业准则、操守规范。要尽快形成一支独立董事队伍,独立董事要竞聘上岗,优胜劣汰。独立董事应逐步实现职业化,由监管部门制定其行为操守规范、颁发资格证书和考核监督。
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必须保证“独立性”。
在美国,目前人们对“独立董事”的一般界定是:不能是公司雇员、首席执行官或董事长的亲戚,不能是本公司退休的首席执行官或董事长;不能是公司的供应商、销售商、顾问,也不以其他方式从公司获得收入;不能是获得公司捐赠的慈善机构主管人员;不能是拥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也不能是相互在对方公司董事会任职的“交叉董事会”人员。[v]
我国《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
49条与西方国家类似的简单规定: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能出现禁止性的情形。该条具体规定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