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豪状告证监会二审今已开庭——独立董事责任制度急需完善(上)
董华春
【关键词】独立董事
【全文】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华春
2002年10月23日夜于“莲坞”
引子:今日开庭……
2002年10月23日,“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诉中国证监会”一案二审在北京高院开庭审理。
此案是继海南凯立、黑龙江律师孙炜之后第三起状告中国证监会的案件,也是以个人身份状告证监会的第一案。作为证券市场首例真正意义上的“民告官”,也作为“独立董事第一案”,案件的每一步进展极为引人注目。
此案主角是今年71岁的老人陆家豪。
陆家豪系郑州大学外语系副教授。1995年1月,郑百文董事会换届时,陆家豪成了郑百文的独立董事。
郑百文弄虚作假事件披露后,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罚字[2001]1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郑百文董事长李福乾、副董事长卢一德分别处以30万元和20万元罚款;对陆家豪等10名董事处以10万元罚款。
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证监会于2002 年2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坚持认为,陆家豪作为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有关上市申报材料、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能以担任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不参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领取工资报酬或津贴等理由主张减免处罚。
陆于4月22日向北京市一中院寄出案件的起诉状,6月5日收到证监会答辩状。
北京市一中院于今年6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02年9月25日,北京市一中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陆家豪的起诉。
法院认为,3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分别向陆家豪等申请人送达复议决定书,其中告知了当事人有起诉权及起诉期限。陆家豪当日签收并阅读了复议决定书,应视为他已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由于其他复议申请人拒绝接收复议决定书,陆家豪又将他在"送达回证上"所签的送达日期划去,也没有拿走复议决定书。4月8日陆到中国证监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拿回上述复议决定书。法院认为,他将签收日期划去且未拿走复议决定书,不影响对他当日收到复议决定书这一事实的认定。北京市一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认定陆家豪应于今年4月2日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但陆家豪实际上是在今年4月22日向北京市一中院寄出起诉状,因此,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
陆不服,提起上诉。该案今天进行庭审,判决结果还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
与案件司法救济同步进行的是陆家豪通过新闻媒体对大众的“真情告白”。
首先,陆对自己“独立董事”这个身份充满了委屈和无奈,“当时出任郑百文董事时,我已经64岁,而且刚刚做完手术,按规定是不被允许的”;“当时郑百文的领导层对我是有承诺的,就是不参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不领取公司的任何报酬”。
其次, 陆认为自己在郑百文做独立董事期间,只不过“是个摆设,是花瓶”,“因为我的教学工作很忙,根本没时间去开董事会。一年开三次四次,我经常有半数没有到”;而且任职期间既无聘书,又无津贴。
再次,陆用“不知情”做挡箭牌,“凭什么罚我?郑百文造假上市的时候,我还不是独立董事,而且我没有因为郑百文造假,得到过1分钱。而作为花瓶式的独立董事,我对郑百文造假一无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