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警察进行自我防卫性搜查,除了对嫌疑人的人身以外的其他空间的搜查规则,在1983年的米切奇诉朗(Mich v. Long)一案的判决中再次得到确认,法庭在判决理由中认为:“(警察)对驾车嫌疑人的汽车进行的自我防卫性搜查仅限于汽车内可能用来放置或隐藏武器的地方。如果警察根据特定、细致的事实,加以合理的推论有理由相信嫌疑人存在重大的攻击危险性,而且武器就在嫌疑人伸手可及之处,那么警察进行的这种自我防卫性搜查就是合法的。”[6]而后1988年弗吉尼亚州上诉法院对“特里暂留与拍身规则”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拓展,在塞尔维斯诉弗吉尼亚州(Servis v. Virginia)一案的判决中,弗州上诉法院认为在调查性的拦截暂留拍身搜查中,警察的自我保护性搜查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嫌疑人的住处或居所。法庭在判决理由中还认为,警察的这种自我防卫性搜查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嫌疑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辆、随身携带的箱子以及其他可能用来隐藏或获取武器的场所,其主要理由就是为了保护警察的人身安全。[7]
3、源于获得刑事诉讼证据需要的搜查
对于大多数的搜查来说,警察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刑事诉讼所需要的证据,或者是通过搜查扣押特定的物证、书证,或者是通过搜查缉拿某个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这也是警察搜查的主要理由。
在英美法刑事诉讼中,大多数的逮捕后搜查及逮捕附随的搜查都是以获取诉讼证据为目的。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如果警察有合理根据相信犯有严重可捕罪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某特定的场所内,警察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形下进入该场所内,或者警察在某场所外执行逮捕完成后,如果有理由相信在该场所内可以发现本罪或与本罪有关的证据,警察就可以进入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占据或控制的场所进行搜查,而对于其他犯罪嫌疑人曾经占据或控制过的场所,只要警察有合理根据认为该场所内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被控的犯罪有关的证据,可以经过“巡官”(Inspector)以上级别的警官书面批准后进行搜查。[8]
如果说英美国家警察在执行巡逻任务的过程中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责令暂留和搜查是基于对公共安全的维护之需要,警察在暂留或执行逮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武器及其他危险器具的搜查是为了警察自我防卫的需要的话,那么警察所进行的入室搜查则大多数是为了搜查犯罪证据或缉拿犯罪嫌疑人,也就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在英美国家,公民住宅被认为是人们隐私权期待最高的地方,因此相对而言,警察出于公共安全防卫和自我防卫的需要而进行的搜查都是在紧急情形之下进行的无证搜查,而警察进入公民住宅进行的搜查,则由于住宅乃人们隐私权期待最高所在,因此大多数的入室搜查要求警察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即向法官申请搜查令状后方可入室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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