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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搜查的理由及证据要求

  由于“特里暂留与拍身规则”所确立的是警察无证搜查的一种例外,联邦最高法院出于对公民个人权益保障的考虑在该案判决理由中还强调,一旦在消除嫌疑人对公共安全和警察个人安全的威胁之后,“拍身”就不能再深入下去,如果要对嫌疑人作进一步的搜查,必须等到向治安法官申请到搜查令状之后方可进行。否则警察进一步搜查所获得的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在法庭审判之外。
  而在英国,《1994年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则赋予了警察在预计可能有暴力犯罪发生的情况下更广泛的责令暂留和搜查权力,该法规定高级警官如果有理由相信有涉及严重暴力的事件可能在其辖区内发生,为了防止其发生,高级警官可以授权在该区域内任何地方24小时对个人和车辆进行责令停止接受搜查,而不论警察是否怀疑某人携有武器或其他危险器具。该法对警察责令暂留和搜查权力的扩大一方面反映了立法对司法现实诉求的回应,尤其是在全球性暴力犯罪、恐怖犯罪、社会内外冲突加剧的情形下,为了满足警察对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维护的法律资源、权力资源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英国法律价值理念在个人自由和公共安全之间的不断衡平,不仅仅是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衡平,还包括行政价值理念的衡平。
  2、源于警察自我防卫需要之搜查
  “特里暂留与拍身规则”要求警察在巡逻过程中进行的责令嫌疑人停留接受询问和搜查必须遵循这样两个步骤:第一,警察首先必须从衣服外对嫌疑人进行全身触摸;第二,在衣服外触摸感觉嫌疑人身上藏有类似于武器的物品时警察方可将手伸入其衣内进行搜查。但是在1971年的亚当斯诉威廉姆斯(Adams v. Williams)一案中法庭判决认为在警察确信嫌疑人身上带有武器,及武器所在位置的情形下,警察直接将手伸入嫌疑人口袋进行搜查的行为是允许的。在该案中,警察接到线人举报称嫌疑人威廉姆斯携带一把枪支进行贩毒,警察在将嫌疑人威廉姆斯截留时,警察将头伸入车内要求其接受检查,发现威廉姆斯的腰带上有一支装满子弹的枪,于是警察将其予以逮捕,并将该枪支予以扣留。法庭在审判中认可了警察的搜查行为之合法性,而不要求其遵循“特里暂留与拍身规则”所确立的两个步骤,其理由是“这种合理的搜查是以发现嫌疑人随身携带的枪支、刀具、棍棒等可以用来对警察进行攻击的武器为目的”。[5]为了防止警察以自我防卫为借口而非法搜查,亚当斯诉威廉姆斯一案判决理由还强调,警察所进行的自我防卫性的搜查只能限于对嫌疑人在当时的情形下能直接控制到的空间,且以确信嫌疑人身上带有攻击性武器为前提,而不能将这种自我防卫性的搜查拓展到以确认嫌疑人身上是否带有武器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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