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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搜查的理由及证据要求

  何谓搜查,在宪政语境之下,简单地说,搜查就是对人们受宪法所保护的某一特定空间的侵入(intrusion)。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立法机关从宪法的高度对搜查进行了严格的规制,从而表明了搜查对公民个人权益所存在的巨大威胁,要求司法实践中对搜查从实体条件和程序上进行控制,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公民保护其人身、居所、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不得被侵犯,而且除非有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并附有宣誓或确认的证言支持和对被搜查或扣押之人或物的具体的描述,否则(法官)不得签发搜查令。该修正案在早期被解读为仅仅是对公民人身及财产权益的保护,但是这种狭义的解读在1967年卡兹诉美国(Katz V. U.S)一案后被另一种更广义的解读所取代,即认为该修正案不仅仅是对公民人身及财产权益的保障,更重要的是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障。卡兹诉美国一案的审判法官认为:“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公民,而不是某个场所。如果公民有意向公众展示(其隐私),即便是在其办公室或家里,(该隐私)也不会成为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对象……但是一旦公民对某事物寻求作为隐私保护,即使是在公众可以自由进入的公共场所,其也可以得到宪法的保护。”[2]其实在英美法系的传统中,在英国的历史上就被认为警察机关不经屋主的允许是无权进入私人住宅的,只有法律规定有明确的正当理由时,才可以进入。[3]警察若无合法的正当理由或未经房屋主人同意进入住宅被认为是一种民事错误,并可以构成要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在当时的法学理论界被认为此举是为了保证私人住宅的完整性。英国著名的大法官丹宁勋爵在奇克时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琼斯案(1968年)中认为:“……我们英国法总是极大关注个人住宅的完整性。1604年科克勋爵宣称‘每个人的住宅就是他的城堡’,他的这一格言流传了数个世纪。查塔姆伯爵威廉.皮特授予它引人注目的权力时宣称:最贫穷的人可以在其村舍中与王室的一切军队对抗。村舍可能脆弱,屋顶可能动摇,狂风可能吹打,暴风雨可能袭来,但是英国国王不得进入,他的一切武装力量不敢跨越已倒塌村舍的门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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