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搜查的理由及证据要求
刘方权
【关键词】搜查;检查;程序;个人自由;公共安全
【全文】
刘方权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福建,福州 350007)
【摘 要】搜查作为一种强制侦查措施,其对公民的潜在威胁是警察在搜查过程中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因此在法制国家里大都对搜查采严格的司法令状主义对其进行司法控制,并建立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对警察非法搜查所获得的利益予以剥夺,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警察搜查的权力源于维护公共安全、警察自我防卫、获得刑事诉讼证据的需要。针对警察搜查不同的权力源,在证据要求上也应当不同。
【关键词】搜查;检查;程序;个人自由;公共安全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1]在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侦查”中用一节共五条的内容对搜查的目的、程序等作了简要的规定。简略地说,搜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等的人身及场所,既可能是对犯罪嫌疑人本身的搜查,也可能是对与犯罪无关的其他人等的搜查。搜查作为侦查机关发现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手段,长期以来的侦查实践也证明了其对刑事犯罪查控起到了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和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调整,以犯罪控制为价值目标取向的犯罪侦查制度也逐渐向以犯罪控制和保障人权兼顾的价值目标迈进,综观我国的搜查制度设计和侦查实践运作,其在价值取向上明显的倾向于如何有效地查控犯罪,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等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搜查作为一种强制侦查措施,其对公民的潜在威胁是警察在搜查过程中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因此在法制国家里大都对搜查采严格的司法令状主义对其进行司法控制,并建立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对警察非法搜查所获得的利益予以剥夺,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及在执行巡逻、堵截、追捕、缉拿过程中的警察的个人安全,这些国家又对司法令状主义开了些无证搜查的例外之门,承认警察在这些情形之下进行的无证搜查所获证据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具有可采性。综观我国司法实践中,搜查的侦查职能引起了侦查机关的高度重视,但是搜查对公民权益的侵犯之危险和现实却被人们有意无意间忽视了,而在理论研究中,搜查一直以来也未进入学界视野,至少说理论界未对搜查进行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笔者不揣冒昧,拟以比较之方式,以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的搜查制度为分析参照对警察搜查的权力源及相应的证据要求作一简单的论述。
一、搜查可能威胁的公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