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保险受益人若干问题的探讨

  综上所述,基于保险合同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我们有必要不断地对保险法予以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的需要;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却存在着诸多的不完善,甚至是内在的矛盾,这给实际的保险理赔和保险纠纷的解决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应该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修改。在法律文本正式修改之前,通过合同约定完善立法的不足,应该有其重要的意义。
  
  
【注释】  *刘理,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介部,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杨晨光,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
郑玉波:《商事法》,大中国图书出版公司,中华民国87年,第231页。
邹海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第46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
潘红艳:《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法律问题研究》,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2期。
王全弟主编:《债法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89页。
邹海林、常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第165页
当然,这一约定是否完全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越出约定的范围不无疑问。
一般认为,法定除外责任主要包括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危险事故、怠于妨损而扩大的损失、保险标的自身性状造成的损失等。参见邹海理:《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187、188页。
王正峰:《关于修订保险法若干问题的探讨》,载《上海保险》,2000年第6期。
丁凤楚:《论我国保险法中几项规范的改进》,载《保险研究》,2000年第6期。
黄雪琦,《赔与不赔两难选择――浅议保险法的严密性》,载《上海保险》,2000年第10期。
比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110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以请求保险金额时生存者为限”。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