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3条关于遗产的定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结合保险学原理分析,死亡保险金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条件而发生的保险人对于受益人的债务,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它只是一种期待权,而并非被保险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这样就进一步排除了被保险人通过遗嘱处分死亡保险金的可能性。
而根据
保险法第
63条的规定,保险金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既然是遗产,那么被保险人就有理由认为自己有权通过遗嘱加以处分的权利,这就为理赔纠纷的产生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三)具体情况讨论
1、如果所有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且被保险人未立遗嘱或其遗嘱没有涉及保险金。
这种情况完全符合第63条的规定,此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保险人可以按照《
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其中也会遇到一些技术性问题,如《
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考虑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尽的扶养义务、继承人的生活能力等各种因素。而保险公司由于自身的地位及能力等问题,很难周全地考虑这诸多因素,所以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各继承人协议的形式完成保险金给付。如果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则免不了还要对簿公堂,社会财产关系又重新陷入不稳定状态,这是不符合法律解决社会争议的宗旨的。
2、如果所有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且被保险人通过遗嘱处分了保险金。
这种情况也符合第63条的规定,此时可能产生的矛盾是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矛盾。一般情况下,遗嘱继承人可以根据遗嘱及
保险法第
63条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如果法定继承人主张“被保险人无权单方面通过遗嘱处分死亡保险金”,这当中判断涉及很微妙的法与情理的平衡问题,保险公司于此将陷入两难境地,无所适从。
3、部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这并非第63条规定的情况,因此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被保险人的遗嘱对保险金的处分无效。依照我国《
保险法》第
61条第2款的规定,“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方式为顺位,剩余受益人中排位在前的人有权获得全部保险金。如受益方式为比例(均分)的,则由于法律和合同均未对如何处理死亡(或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作明确规定,也容易引起纠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的解释,“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存在显而易见的法律漏洞,应当以目的性限缩补充该法律漏洞,并解释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没有确定数个受益人顺序的,各受益人属于同一顺序;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同一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