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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受益人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般而言,受益人通常可分为三种:[5]一是原始受益人,即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事先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二是后继受益人,即原始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续行指定的受益人;三是法定继承人,如果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均死亡,其保险金的请求权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
  从实践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不发生原始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被保险人被故意伤害致残甚至致死等特殊情况,则受益人的确定自然依据保险合同而定,这一问题本身也就很难成为问题。但是一旦发生保险原始受益人先于死亡或被保险人被受益人故意伤害致残甚至致死等情况,则有一系列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
  一、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保险金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时,依法支付给受益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等。在正常情况下,保险金的请求权由受益人享有。但是如果保险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则法律也必须对此做出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在下列情形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这些立法的规定在理论上不无疑问,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了若干问题。我们可以把它归纳为:
  (一)部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及时对受益人名单进行相应变更时,这些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应当如何处理?
  保险法法条中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在实践中发生这种情况,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能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主张将这些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其他幸存的受益人也可能依据保险合同而要求获得这部分保险金。由于保险法在此问题上的不明确,则保险人对于这两者的要求均难以拒绝。在此情况下,我们不能不说法律应该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平衡,并就保险人应该如何执行赔付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免为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理赔纠纷留下隐患。
  (二)被保险人是否有权通过遗嘱处分死亡保险金?
  我国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从该条规定看,受益人变更采取的是变更人通知结合保险人批注才生效的形式。如果被保险人未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而只是在遗嘱中单方面变更受益人,那么这种变更将是无效的。但是,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理,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其变更的内容并不影响保险人的实际利益,因而它只是一种附随性义务,而不应当影响到合同变更的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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