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权力与责任一致,细化法律责任
任何行政权力都是有限的,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都要受到
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和监督。法治最基本的意义就是要树立法律至上的绝对权威,就是要为权力设定“规矩”,使权力不至膨胀、滥用和趋于腐败。法律是确保权力依法行使的有效保障,是与道德败坏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为了确保行政权力的正当运行,确保执法者对法律的绝对忠诚,就要强化、细化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权力来源于人民,不是私人财产,不能象权利那样用于钱权交换;权力更多的是一份义务,只有行使的自由,没有不行使的自由;法大于权是法治的基本原理,权力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禁止越轨行为。政府提案中,很多都对行政机关的职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而对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则相对较少,责任一般都规定得非常原则,或干脆避而不谈。常委们审议的时候对这种现象给予了严厉的批评,指出地方立法必须要贯彻权力与责任一致的原则,要围绕着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的目标,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我们的做法是,将行政机关的权力一一梳理,针对这些权力行使中可能出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进行细化,一一明确法律责任。例如,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中,我们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八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不是纸老虎,不是花瓶
三、建立、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确保权力合法、有效运行
权大于法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很长一段时间,法律都是依附于权力的,法律的权威要靠权力来实现,法律没有自治的传统。经济体制的改革带来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对权力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要求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
(一)建立权利救济的渠道。随着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和司法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私权利与公权力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在受到公权力侵害的时候,人们强烈要求获得救济的渠道。《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使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受到了法律同等的关注。人民有了对抗公权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在法律监督的多种形式当中,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是最直接、最灵敏的一种方式。我们在地方立法中,强化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另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完善行政复议、申诉受理等制度,完善权利救济渠道。此外,我们还相继制定了《重庆市司法各案监督条例》、《重庆市信访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力求建立完善的私权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