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立法中坚持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雷斌
【关键词】行政 权力 义务 责任 私权利 公权力 配置 规范
【全文】
在地方立法中坚持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雷斌,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400015)
直辖以来,重庆市人大共通过地方性法规184件,这些法规大多都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内容涉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职权、执法程序、执法手段等。这些法规大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起草的,或多或少地存在部门利益倾向,主要问题是:对私权利干涉过多,对公权力约束太少,重权力轻义务,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一些部门想方设法增加行政审批、处罚、收费项目,却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1999年5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依法治市的决定,指出要正确处理立法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益,坚决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增强法规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如何合理配置及规范权力,防止权力的膨胀、滥用以及趋于腐败等问题是我们立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合理配置权力与义务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最能有效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体系。凡属私法调整的范围,政府原则上不进行干预。只有在私法无法调整的情况下,在维护法律公正、自由、秩序、效率等基本价值框架之内,才对私法领域进行必要干预。公权力的运作是为了确保私权利得到最大的实现。政府的干预应弱化管理色彩,增强服务性质,实现政府由管理者本位向服务者本位转换。这就要求对公权力行使的界限、程序作出具体的、明确的规定,使其能够正常行使,又不会侵害相对方的权利。我们在立法中始终遵循一个基本原则:从维护法律的价值出发,把握权力与义务的一致性,对公权力进行合理的配置与规范:
(一)对权力行使的具体范围作出严格的限定
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事项比较多,其中一些规定已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了。立法中,我们坚持立、改、废并重的原则,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三次集中清理,共减少行政审批159项,规范了行政处罚程序。新上的法规严格控制行政审批项目,凡是涉及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原则上在报市人大审议之前应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权力行使的范围上,采取列举方式,力争逐一列出,以求穷尽其内容范围。在权力范围的限制上如此,在权力的具体形式上同样如此,可以用备案解决的问题决不用审批,可以用扣押证件解决的问题决不用扣押财产。在处罚权的设置上,一方面要避免地方性法规过于机械,同时又要避免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区分各种具体情形对罚款数额作出规定,严格限制行政处罚的幅度,罚款数额的上限和下限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