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的判决仅是使侵犯公民
宪法权利和自由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失去了效力,而判决本身并不必然失效。上诉人应当要求对判决重新作出审理,其他因无效法律权利受到影响的公民和法人也同样有权据此要求重新审理自己的案件。根据
宪法法院法第
50条的规定,上诉人的唯一特权就是,要求
宪法法院颁布一项临时性命令,以中止先前的判决的执行。这种程序安排使得上诉人处在一种困境中,因为,他即使打赢了
宪法诉讼,但是仍要等待漫长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诉讼。
3、职权争议
根据
宪法第
189条规定,“
宪法法院应当裁决
宪法性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中央国家机关间的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形式。积极冲突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机关认为自己都有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或在同一案件中都作出了有效的裁决。消极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都认为自己无权管理特定的案件。这个模式主要是参照奥地利的
宪法法院制度建立的。在波兰这种权限争端全部都是关于进行特殊行动或决定的权力,而个别的
宪法性国家组织总统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包括在内。
宪法法院处理的是最高层次的国家机构权力的争端。因而,由权提起诉讼的主体也被限定在少数国家重要领导人,其中包括总统,众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总理,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和审计委员会主席。
4、政党的活动或目的的合宪性审查
宪法法院的对政党的合宪性审查是在1989年12月引进波兰的,不过,在波兰还没有出现过这方面的案例。
根据
宪法第
188条第4款的规定,“
宪法法院应当审理关于政党的活动或目的的合宪性的案件。”波兰
宪法规定了政党的自由和权利,但是,也同时设定了两个最重要的限制。第一、
宪法第
11条规定,政党应当是一个按照自愿和波兰公民平等的原则发展党员数目,其目标是以民主的规则影响国家政策的组织。第二、
宪法第
13条规定了,禁止存在以下政党:程序是建立在集权主义的方式上,以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模式活动。禁止那些活动和程序是支持种族或国家仇恨,用暴力手段夺取权力、影响国家政策、建立自己的组织结构和成员秘密的政党存在。
建立一个新的政党应当首先在政党登记办公室登记,华沙地区法院如果对此新建政党的目的和党纲有任何怀疑,应当将其提交
宪法法院调查其合宪性。在
宪法法院作出了违宪的判决后,政党登记办公室应当拒绝被审查政党的登记。如果
宪法法院判决一个已经存在的政党的活动或目的违宪,那么,根据97年政党法的规定,违宪政党应当被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