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在收集了所有必要资料后,应当公开进行审理。但为了国家安全和保护国家秘密,合议庭的主审法官可以拒绝透露任何信息。诉讼参与人的代表有权参与诉讼,律师可以作为诉讼参与人的代表。在审查关于众议院的法律的案件中,通常由众议院议长任命的议员代理。
在审理完毕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特别是在复杂案件或有其他关键原因的情况下,判决的宣布时间可以至多推迟14天。判决依多数意见作出,合议庭主持法官无权投决定性的一票。判决应当书面作出,并应当包括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可以附带对判决本身或理由的反对意见,在
宪法法院的公共集会上宣布。
(5)、判决的效力
事前审查是一种书面的
宪法审查方式。但是仅做字面上的调查有时并不能发现法律的违宪性,一件法律已经受到过
宪法法院的事前审查,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可能重新发现违宪。虽然在实践中还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不过
宪法法院的倾向性意见仍认为法院有权对此法律再次进行审理。
对总统提交事前审查的法律或国家协定,如果法院判决法律符合
宪法,那么总统负有绝对的签署法律的义务。但是,如若法院判定法律违宪,法律就应当失效,所有的立法程序都应当终止。在97年之前的审查实践中,对整个法律的其中一个条款的违宪判决都会导致整个法律的无效,在此期间的所有
宪法法院的判决都认定法律违宪。这种情况引起了激烈的抨击,因而97年
宪法借鉴法国的违宪审查模式修改这一制度。如果违宪的仅是法律中的个别条款,
宪法法院也没有宣称此条款是和法律不可分割的,那么决定权就被授予了总统,根据
宪法122条第4款的规定,总统在咨询众议院议长的意见后可以删除这些违宪条款后签署或将其发回众议院对违宪条款进行修改。迄今为止,对于法律的合宪性判决已经达到了上十件,但是,关于国际协定的审查还没有在实践中出现过。
97
宪法之前的
宪法法院的事后审查判决并不具有最终的效力,众议院可以在6个月内以2/3的多数否决
宪法法院的判决。97年
宪法赋予了
宪法法院判决的终审效力。根据
宪法第
190条第1款规定,“
宪法法院的判决应当是普遍应用具有最终效力”。关于规范审查的判决应当立即在公布这些规范性法规的官方杂志上公布,判决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受审查的法案亦同时失效。但是,在
宪法法院看来,判决的效力仍有瑕疵,因为从判决作出起到公布之日,在此期间违宪的法律仍然是有效的。
宪法法院也可以另行规定一个规范性法规失效日期。对于法律,这个日期不得超过18个月,其他的规范性法规不得超过12个月。采用另行规定失效日期的方式是借鉴了奥地利的
宪法法院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给
宪法法院的判决所产生的财政影响提供财政准备的时间。如果
宪法法院意图推迟关于没有
预算法案提供支持的产生财政后果的法律失效时间,那么法院应当征询部长会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