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最近,国际协定还没有构成一个自明的审查基础。虽然在实践中,
宪法法院经常提及国际协定,特别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约和人权公约,但是这一直仅被作为一个附加的参考依据对待。目前这种情况才开始发生根本性改变,
宪法法院第一次作出了法律违反国际协定的判决。但是还不能由此认为国际协定的基础地位已经确立。
法律是审查附属性法规的基础,但是毫无疑问附属性法规也必须与
宪法和国际协定一致。波兰的法学理论认为,一个违反法律的附属性法规也必然同时违反
宪法。
宪法法院并不是唯一的有权审查附属性法规的机构,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也同时分享了这一权力。如果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认为附属性法规违反
宪法、法律和国际协定,那么他们可以拒绝适用这一法案。
但是,
宪法法院并没有被授权审查同一层次的规范性法规,也不能处理附属性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
(3)、提起审查的主体和形式
有权提起事前审查程序的只有总统,而能够提起事后审查程序的主体相对而言就广泛得多。和85年的
宪法法院法相似,97年的法律对抽象审查区分了普遍提起和特殊提起两种不同形式。普遍提起是可以对任何规范性法规的合宪性提出诉讼,而不管这个法案的内容是否与提出者的职权范围有关。按
宪法第
191条规定,这个权利几乎属于所有的
宪法性国家组织,包括总统,参众两院议长,总理,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院长,总检察长,最高审计委员会主席和人权委员,50名众议员或30名参议员。特殊提起仅限于那些影响申请人活动范围的规范性法规。根据
宪法,有特殊提起权的组织包括,地方自治政府单位,全国工会组织,全国雇主组织,职业组织,教会,宗教组织和国家司法委员会。在特殊提起的方式下,
宪法法院的院长应当首先把起诉交与一个法官做初步审查。如果法官认为起诉不应当被许可或者明显的没有根据,那么他可以否决这个起诉。如果申请人不服,还可以申请上诉,上诉由3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1985年的
宪法法院法仅允许从法律公布之日起5年之内提起抽象审查。新的
宪法法院法已经取消了这一限制。对任何现行有效的法律都可以提起抽象审查。在
宪法法院审理开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起诉,法院也必须同时中止其诉讼程序。如果在法院的审理开始之后,申请人才申请撤回起诉,则法院并不必然要终止诉讼,可以根据其自由裁量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诉讼。但是,如果在起诉后,申请人不再存在,在这里尤其是起诉是由众议员和参议员所提起的,而在审结前,议会的任期已经结束,那么法院应当将起诉搁置。
实践中,抽象审查占有主导地位。最主要提起抽象审查的是人权委员,同时,地方自治政府、工会、贸易组织也非常活跃。
具体审查的主要是采用“法律疑问”的形式。根据
宪法第
193条的规定,“如果对规范性法规是否符合
宪法、已批准的国际协定和法律的问题的回答将决定法院当前审理的问题,那么任何法院都可以向
宪法法院提出此类法律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