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7年之前,
宪法法院不能审查国际协定的合宪性。但是,
宪法法院通过审查批准国际协定的法律的方式间接的审查了国际协定的合宪性。97年的
宪法正式授予了
宪法法院审查国际协定的权力。根据
宪法第
188条规定,所有类型的国际协定都应当受到审查,包括,在同意授权法的基础上批准的国际协定,没有同意授权法的须批准的国际协定和无须批准的国际协定。由于各种类型的协定在法律渊源中的等级不同,因此,在各个不同的案件中都有不同的审查范围。法律授权同意的须批准的国际协定的合宪性审查权仅被授予了
宪法法院,其他法院仅享有诉讼提起权。
“中央国家组织发布的的法律规定”的概念并不准确,必须根据
宪法法院的最新的法学理论解释。“规范性法规”也是比较模糊的一个概念,
宪法法院在长期的实践中发展出二个衡量标准。首先、必须包含法律性规范,也就是其条款要具备普遍性和抽象性。其次、需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因此,法规的名称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素。所有在国家水平上发布的规范性法规都被作为附属性法规受到
宪法法院的审查,而其发布的非规范性法规则处于
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外。
97年的
宪法法院法和85年法律相似,有3个审查标准。第一、内容上的标准。被审查的规范性法规及其条款是否符合
宪法,经批准的国际协定,和法律。第二、程序上的标准。被审查的法案是否遵守法律条款所要求的过程。第三、权力上的标准。发布规范性法规的组织是否有这样的权力。在审查附属性立法时,权力上的标准更具重要的意义。
(2)、审查的基础
违宪审查的的基础来自于法律的效力等级不同。根据被审查的法案在法律渊源中所处的地位,
宪法法院的审查可能在不同的水平层次上进行。波兰的法律大致可以分为4层。
宪法是位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点,
宪法第
8条第1款规定,“
宪法是波兰共和国的最高法。”处在第二位的是根据一个同意授权法所批准的国际协定。
宪法规定,当国际协定与国内法相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协定。第三个层次的是普通法律。最后一层的是附属性法规,这些附属性法规又可以分为可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的渊源的行政规章和仅适用于从属于可发布规范性法规的组织的单位所发布的内部法令。高位法律的效力具有优先性,低位的法律不得与高位的法律相抵触。
宪法是审查的最基本依据。但是
宪法不仅是具体规范的集合体,还包括“宪法规范,原则和价值”。根据
宪法法院的理论,审查不仅仅局限于
宪法文本上的直接规定,还应当包括
宪法的条款和立宪价值观中所抽象出的引申意。
宪法法院最明显的应用这个理论就是
宪法第
2条的规定,“波兰共和国是一个以社会正义为补充的法治的民主国家”。这一条款被
宪法法院看作许多细致的原则和规定的概括的表达,据此又发展出许多新的内容。如,禁止追溯既往的法律,保护隐私权,生存权和比例性原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