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宪法法院的职权
根据97
宪法的规定,
宪法法院的职责主要包括规范审查,裁决国家权力间争端,审查政党活动和目的的合宪性和审理
宪法控诉四个方面。波兰
宪法法院不能处理垂直国家结构间的争端,但是地方自治政府也被赋予了一定的规范抽象审查提起权。同时,
宪法法院也不能裁决选举及全民公决的合法性,此类事务属于最高法院管辖。而审理国家领导人的权力则被赋予了专门为此设立的国务法庭。同89年的
宪法法院的职权相比,97年的
宪法剥夺了
宪法法院的法律普遍解释权。
1、规范审查
波兰的规范审查是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以事后审查为主,事前审查为补充的原则。
(1)、审查范围
事前审查是在1989年修宪后发展起来的。根据波兰
宪法,仅在已由议会通过提交总统签署的法案和提交总统批准的国际协定两种情况下,应当采用事前审查的方式。
根据
宪法第
122条的规定,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案应当在21天(紧急法案7天)内签署。但是总统有一定的否决权,总统可以不附带理由的将法案退回众议院重新审议,众议院由3/5的多数通过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此外,总统也可以选择另一种方式,在签署法案前将其提交
宪法法院以审查整个法案或其中任何条款的合宪性。
宪法法院在审查范围上并没有主动性,它不得超出总统提请的范围之外进行审理。如果总统撤回申请,法院的审理就必须中止。
根据
宪法第
188条规定,
宪法法院事后审查的范围包括法律、国际协定和其它由中央国家组织发布的的法律规定,在一些情况下规范性法规也被纳入违宪审查的范围。但是如果法规不具备规范性,那么就不属于
宪法法院的管辖范围。此外,地方自治政府发布的规章属于行政法院的审查范围,因此也被排除在
宪法法院的权限之外。
宪法法院所审查的法律并不仅指各种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所有议会通过的法案都包括在这个法律的概念中,因此,
预算法案,授权批准国际协定的法律等等也都在其中。但是
宪法修正案是否应当在
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内在理论上还存在分歧,而且至今还没有出现过此类案例。但是如果在修宪程序违宪,那么
宪法法院应当有权受理。具有和法律效力相等的法案也必须受到
宪法法院的审查,如在军管时期发布的大量至今仍有效的总统规章。其他司法机构无权处理这些问题的争议,但是如果它们对这些法案的合宪性有怀疑,那么可以以法律疑问的形式向
宪法法院启动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