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宪法法院的组织及地位
1、法院的地位。
宪法法院是一个独立的
宪法性的国家组织,属于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根据97年
宪法第
10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权应当被授予法院和法庭”。在波兰的司法序列中,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而法庭则包括
宪法法院和国务法庭。
宪法法院是独立于法院系统外的第二种司法权的组成部分。
2、法院的组成。
宪法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包括院长和副院长各1名。根据
宪法第
194条第1款,法官的任期为9年。但是只能任职一届,期满后不能连任。因为在欧洲的
宪法理论看来,
宪法法院主要是解决政治性的任务,
宪法法院法官任期过长,容易形成固定不变的政治倾向,会趋于保守,阻碍政治改革和社会发展。
担任
宪法法院的法官需要具备最高法院法官和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同样的资格,即具有波兰公民资格,享有完全的民事和公民权利,经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并取得了学位,同时要至少具有10年的法律职业的经验,不过法学教授不受此条件的限制。实际上,
宪法法院法官几乎都是由法学教授担任的。从1985年到1998年间任命的35个
宪法法院法官,包括23个法学教授,6个法官,3个检察官,2个律师和1个官员。
宪法法院法官只能由众议院任命。候选人由至少50名众议院议员或众议院主席团提名,经至少一半的众议院议员出席的绝对多数表决通过而任命。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则由总统从
宪法法院全体法官大会所推荐的候选人中任命。实践中议会多数能够控制法官的构成,但是波兰议会左右派之间的频繁转换使得
宪法法院的法官保持着大体上的政治平衡。此外,法院独立原则和多数法官的法律学术背景使得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消除了党派间的分歧。同时,为了防止法官被同一政党或政治派别所控制,波兰
宪法法院的法官不是一次就全部任命所有的法官,而是分成数次,每次分别任命一到多名不等的法官。
3、法官的独立原则。
宪法法院处理的是国家最重要的事务,因此,法官的独立性同样受到保障。根据
宪法第
195条规定,“
宪法法院法官在任职期间应当独立,仅服从
宪法。”法官的独立性有法律和物质保障。法官应当被提供和其职位的尊严和职责范围相一致的工作条件和薪酬。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属于任何党派或工会,也不得执行任何与法院和法官独立原则不相符合的公共活动。在刑事程序方面,法官也享有特权,没有
宪法法院的事先许可,法官不负刑事责任也不得被剥夺自由。除了因现行犯被逮捕和拘留是对保障适当的诉讼程序是必须的的情况下之外,法官也不应当被逮捕或拘留。
宪法法院院长应当立即得到通知,并可以命令立刻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