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最高法院无权就
宪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因为最高法院并没有获得法律意义上的授权,而最高法院也并没有获得
宪法法院之地位。因此,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都无权直接引用
宪法条文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进行判决,也无权受理应当直接由
宪法调整的案件。
第三,从法律的性质来讲,
宪法当属公法,而齐玉苓一案属私法调整的范畴,在该案中直接引用
宪法条文,等于用公法来调整本应由私法调整的内容,极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使我们法律体系中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已有的几起关涉
宪法条文的案件,无论从哪方面讲,都没有,也不可能解决“
宪法司法化”的可诉性问题。相反,倒是加重了人们对法院直接适用
宪法判案的期望值,使人们误以为
宪法规定的内容都可以通过法院得到个“说法”。但很显然,当法院面对真正的违宪问题时,无论从审判还是执行上考察,许多方面都将是各级法院无能为力或者说是力不从心的。
从表面上看,这几起涉宪案件似乎让百姓感到维权的依据宽泛了,但这种从根本上对
宪法的工具化,却直接伤害了
宪法的至高权威和尊严,在我们尚缺少一套有效的宪政保障机制和
宪法司法程序的情况下冒然将
宪法条文下放到基本法律等下阶位的法律位置上直接适用,从长远看既不利于宪政理念的养成,也不利于公民权利的最大范围保护。如果类似齐玉苓这样的案子真的如有的人所希望的都能通过直接适用
宪法来保护,相信用不了多久,我们的
宪法便被“基本法律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