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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怎样的“宪法司法化”

我们需要怎样的“宪法司法化”


夏敏


【关键词】宪法 司法化
【全文】
  围绕齐玉苓一案展开的关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讨论,可谓去年司法界最有影响的事情之一。最高法院有关人士将此案称为“公民权利宪法保护第一案”,媒体舆论更是好一番热炒,大有“忽如一夜春风来的感觉”。不过,不同的声音还是有的,只是相对于叫好声显得气势较弱,或许正因为如此,这丁点儿不同凡响的冷静才格外让人放心不下。
  先是在人民网上读到两篇文章,一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的《“宪法司法化”献疑》一文,该文对法院在齐玉苓一案中直接适用宪法条文能否称为“宪法司法化”提出了疑问,同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将侵犯姓名权认作是侵权的手段,将侵犯受教育权作为后果,要求地方法院判决原告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方式值得学术界认真思考”;二是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彭亚楠的《宪法究竟约束谁?——也谈“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该文提出了“本案主要被告陈晓琪是一位普通公民,而非政府机关,宪法基本权利究竟能否被用来对抗公民个人的行为,公民个人能否成为侵犯基本权利的主体?”这样的问题,认为“法院绝不能说出‘ 一个公民侵犯了另一公民的宪法权利 ’这样的话来”。最近,笔者又在《法商研究》(2002年第一期)上读到了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副教授的《关于“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几点思考》一文,颇受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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