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大学任教资格。从1886年开始,他一直在波尔多大学法学院任教,
直至去世。因此,以他为中心而形成的一个学术群体被称为“波尔多
学派”。狄骥一生著述甚丰,其中的传世之作主要有:《宪法论》
(两卷)、《宪法学教程》、《公法的变迁》和《法律与国家》。除
第一部著作因为已经有中译本而没有纳入本套丛书的选题以外,其余
几本著作都列入了第一批出版书目,即将于近日推出。
狄骥的思想对上述“国家———个人”二元对立观点形成了最有
力的挑战。他的所有研究的出发点都是社会而不是个人。狄骥认为,
人从其出生开始便处在社会之中,人的存在有赖于各种社会关系的支
持。因此,洛克和卢梭等人关于“人天生就是独立而自由的个体”的
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狄骥从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Durkheim,
1858-1917)那里借用了“社会连带”(或译“社会团结”)这一概
念,并且进一步将社会连带关系区分为求同的连带关系和分工的连带
关系,前者是指人们有共同的需要,只能通过共同的社会生活才能实
现自己的目标;后者则是指人们有不同的旨趣和能力,必须通过分工
并交换彼此的服务才能满足各自的利益。为了维护和促进这两种连带
关系,人们需要各种各样的规范,狄骥把它们概括为三种“客观的”
规范,即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其中法律规范是最高等级
的规范,它是社会秩序和人们之间正常关系的最终保障。从“社会连
带”的观念出发,狄骥猛烈抨击了不受限制的“国家主权”的概念和
“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的概念,认为这两种构成大多数西
方国家
宪法之基础的概念是一种虚构。他主张用“义务”的概念来取
代“权利”的概念,用“公共服务”来取代“主权命令”,用“国家
责任”来取代“主权不受限制”。在行政法学领域,狄骥第一个系统
阐述了“公务责任”的观念,在公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即行政责任)
与他们的个人责任之间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并且严格界定了“越权行
为”(ultravires)这一重要概念。他指出: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当
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规则和实质规则。
宪法和行政法的目的就是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