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力的制度。这主要包括行政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包括认真执行
行政诉讼法和
国家赔偿法,做好赔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肃执法,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廉政建设。199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施实,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自那以来,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依法相继成立了赔偿委员会。
——独立行使司法权。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中国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但是司法审判仍然受到来自党政权力的不必要的干预。没有法官和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因此有必要尽快完善法官制度和检察官制度。
——廉政制度。在分析贪污、腐败产生的原因时,不应仅注重道德或政治教育因素,而应多从制度上加以分析。当权力滥用所带来的利益远远高于所付出的代价时,根据经济学的原理,权力所有者极易选择前者。因此,应加强廉政制度建设。
——律师的职业化和社会化。律师制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制度。在我国律师制度还有待于完善,如转变律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规定,确立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独立职业,从而保证律师在从事合法的辩护中,有足够的力量的可能与国家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对抗。
所有这些制度决非只停留在静态意义上,而只有当它们真正运转时,法治才有可能实现。
价值方面 我们的法治应建立以改革、稳定和发展相结合为首位的价值模式。自由、平等、效益、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在现代法治中都是不容忽视的。它们共同组成一个价值序列,将何种价值置于首位,取决于社会的总体价值目标。在我国,改革、稳定与发展是当今社会的两大主题,也是中国法治所应实现的总体价值。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改革稳定与发展是相关的概念而非对立的概念。稳定的对立面是冲突,改革和发展则相对于停滞。我们所讲的稳定不等于停滞,它是指充满活力、生机勃勃的稳定,而不是僵化和凝固;我们所期望的改革和发展是持续的,不断加速的,而不是急于求成的短期行为。这样的稳定与发展必然存在着内在联系:发展是改革的目的,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和改革是稳定的基础,而稳定是发展和改革的前提。只要我们保持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就能够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富裕幸福(55)。在这种社会总体价值目标的推动下,确定法律的实体价值以及保证法律实体价值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规则和原则,并随着社会需要的变化决定法律的实体价值的变化。如平等与效率在价值序列的排序问题。当经济发展成为社会首要目标时,效率就应处于首要位置而被优先考虑。
思想文化方面 我们的法治应建立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为基础的法律至上的观念模式。法治观念模式的形成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之所在。鉴于中国长期以来不重视权利观念和法律权威观念,因此,中国要走向法治必须在推行依法治国的同时,加强对法治观念的培养特别是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的观念。权利观念是指公民对权利内容、范围的认知和对权利的信念。它包括清楚地了解自己权利的内容及其正当性、合法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可行性和权利的界限;当合法权利受到来自任何他人、社会、国家的侵害时,都能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予以应有的尊重;主动承担与自己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等等。法律至上是指社会成员承认和尊重通过合法程序产生的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性。这里的社会成员不应仅理解为一般的民众,而是包括一切受法律调整的社会主体,其中主要有公共权力机关,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及国家。主要是指国家一切职权根源于法律,政党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只有当中国存在着完备的法律制度,健全的法治机构,具备实体和形式价值,公民法治观念的建立并通过这些制度机构最终在社会形成实现社会价值,公民法治观念的建立并通过这些制度机构最终在社会形成实现社会价值、相对稳定的法律秩序时,才真正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最终确立。基于以上分析,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法治的建立将是一个漫长而又艰难的历史进程。物质方面,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利用尚不足以消灭贫穷和解决来自自然条件所造成的障碍。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也并不理想,这一方面源于社会中政治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社会成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而这决不是一代、两代人能解决的问题。此外,长期以来,沉积在人们头脑中的传统文化观念的转为,也决非一朝一夕的事,这一切都决定着法治的建立将是一个漫长而又艰难的历史进程。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已不仅仅存在于理想层面,而是作为一种可见的社会目标,笔者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将在中国建立。
【注释】 (1)法学博士
(2)《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年出版,第605页。
(3)B. H. 库德里亚夫采夫:《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道路上前进》,载于《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1年第11期,第13—15页。
(4)《论语·为政》
(5)《荀子·礼运》
(6)《礼记·经解》。
(7)《商君书·修权》。
(8)《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9)《管子》。
(10)《孟子·离娄上》。
(11)《荀子·君道》。
(12)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4页。
(13)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页。
(14)同上书,第59页。
(15)海耶克:《通向妈役之路》(英文版)第54页;转引自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页。
(16)参见于光远主编:《换脑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10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167页。
(18)弗里特曼:《法律和社会的变革》,1951年版,第281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6页。
(19)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6页。
(20)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6页。
(2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第199页。
(22)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41页。
(23)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1页。
(2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4页。
(25)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6页。
(26)国际法学家委员会编:《自由社会的法治》,第54—55页,转引自沈宗灵:《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5页。
(27)《独立宣言》,见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编:《美国历史文献选集》第12—13页。1985年版。
(28)郭道晖:《民主·法制·法律意识》,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8页。
(29)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9页。
(3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31)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9页。
(32)戈尔丁:《法律哲学》(中译本),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98页。
(33)马克斯·韦伯:《中国的宗教》,转引自:《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34)费正清:《东亚·伟大的传统》,转引自上书,第84页。
(35)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