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的存在是法治的前提。法治决不简单地等同于依法而治。仅仅是法律本身的完备并不完全代表政治,而更为重要的是所依据的法律是否是由人民制定的,是否真正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是法治条件下法律具有“合法性”的标志。这就要求立法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应主要经由民主的渠道产生。以保证法律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的实现也更多地依赖人们的自觉遵守。只有当法律经民主程序产生,才能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从而在观念中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自觉加以遵守,充分发挥法治的效能。有位学者在论述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时指出:法治的根本,在于人民掌握主权,通过自由表决和选举构成代议制立宪政府;法治的效能,在于人民制定的
宪法和法律能够保障和限定公民自由权利,促进大众政治参与向广度和深度扩展;法治的活力,在于人民对于所委托的少数管理者及由他们构成的权力机构,通过人人必行的法律和各种形式的分权与制约制度,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权威和合理运行;法治的形态,在于确立严格的依法治理的操作运行程序,这种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51)。失去了民主,法治也只不过是一种美好的幻想而已。
(三)依法治国的精神文明条件
文明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重要标志和进步状态,是人类改造世界所取得的成果,它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方面。人类通过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所创造的物质成果,就是物质文明,它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而在发行客观世界的同时,人类通过对主观世界的改造所取得的精神生产和生活的成果就是精神文明,它表现为人类的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物质条件、政治条件,同时必须具备特定的精神文明条件。即思想道德条件和教育、科学、文化条件。
法治的思想道德条件。这一方面体现在: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是法律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在法治中,法与道德应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道德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基本内容。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范时,必然要与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相一致。因此,树立人们的基本道德观念就有利于法律的自觉实现。当人类的思想道德水平达到一定的程度,就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就能形成合理的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人际关系,从而使规范人类利益关系和人际关系的法律通过人类的自觉行为得以实现。另一方面体现在: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弥补法律本身的不足。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只是法治中社会调控的手段之一。它的控制范围和作用是有一定极限的。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全面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在社会生活中还应存在法律不应介入的禁区,如思想信仰、道德习惯等。这就有赖于人类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此外,随着社会分工的日趋精细,职业道德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从事国家行政执法、司法工作的人员及确保司法公正的律师们,必须具备公正、廉洁、认真、负责的道德品质,才能确保法治的真正实现。
法治的教育、科学和文化条件。文化是一定民族在长期历史过程中积沉下来的心理、观念和思维定势,它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不同文化传统对法治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并非所有的文化传统观念都与法治相容。如中国儒家文化所强调的宗法等级观念;知足忍让的处世哲学,以及轻视诉讼的文化传统,都给法治的实现设置了思想上的障碍。要实现法治,必须通过教育使公民具备科学的精神以否定任何形式的君权神授和对“圣人”、“完人”的崇拜;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文化水平,以使公民真正拥有了解政治信息,及在此基础上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因此科学精神、权利义务观念、契约观念、平等自由观念、法律主张等文化要素应被视为是法治的文化条件。此外,在探讨法治的文化条件时,有必要区分一下外部法律文化和内部法律文化。外部法律文化是一般人的法律文化。内部法律文化是从事专门法律任务的社会成员的法律文化。每个社会都有法律文化,但只有有法律专家的社会有内部法律文化(52)。而且内部法律文化十分重要,它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如果在一个社会中缺乏利于法治的外部法律文化,但内部法律文化中法治观念完善的话,法治虽然实现的程度不高、尚有实现的可能,否则,法治就根本不能实现。法律内部文化的形成一个最基本的因素是从事专门法律工作的社会成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了解精通法律的基本精神,试想在一个由多数没有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甚至有相当数量的文盲和半文盲构成的法官群体中,所形成的内部法律文化将会是怎样的呢?
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培养实现法治所必需的舆论力量、价值观念、道德规范、文化条件和社会风尚。在我国要实现法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实践,使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早就认识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作用。强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两个文明一起抓”。在1996年3月17日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进一步强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强调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委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特别是要提高青少年素质。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
此外,在法治中的还存在着非法律因素。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制度,它像人类创建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某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作困难(53)。如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相对固定性与社会变革之间可能存在的潜在的矛盾。这些往往有赖于思想道德和文化教育来弥补。
四、结语:中国走向以法治国的前景展望
法治理论的研究应最终服务于中国法治实践,依据本文所分析的法治的分析和评价标准及实现法治的条件,在剖析了中国的法治状况的情况下,笔者试图对中国未来的法治作一点理论上的展望。
制度方面 在我们的法治中应建立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保护权利为基石的制度模式。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保护权利已成为法治的基本原则。但适应不同的社会情况,包括历史传统、文化背景,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不同,这种制约和保障的制度模式不同。在中国有必要加强、完善或创建下列制度(54)。
——权利与权力的结合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依据我们
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形式,是人民行使政治权力的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产生,行政和司法机关必须向它负责,从而确立了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和最终的决定地位,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特性。应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理论上优于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议会制度。但由于缺乏具体完善的法律制度,人大难以实现对由它产生的其他权力的限制,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体现在建立和健全各级人大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度,提高议政的开放程度,为人民的知情权和参政权提供现实的保障。逐步制定出有关人大自身建设的具体的法律,如“人大监督法”以及规定各行政机关向人大负责的具体法律,将人大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质询、监督、考核、弹劾、罢免等权力制度化和法律化。
——以
宪法的权威保护公民权利,限制权力的宪政制度。
宪法作为民主的纲领和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这不仅仅表现在
宪法的规定上,更重要的是真正实现宪治。通过一些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制度以确保
宪法的权威性,这主要体现在产生于
宪法的国家权力受到
宪法的制约,公民和法人的合宪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能及时得到
宪法的救济等。这其中违宪审查制度的设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