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法律实现的状况比以前有所提高,但并不是十分理想。社会上无法可依的现象虽日渐减少,但有法不依的现象却与日俱增,特别是法律工作人员在司法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败坏法治的现象十分严重,这极大地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使社会成员失去对法治的信心,从而难以建立一种有利于法治的观念模式。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使中国尽快走向法治的关键。
三、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已经成为中国人民的奋斗目标。越来越多的人们坚信中国应当走向法治。但面对中国现有的法治状况和社会条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要真正实现法治却决非易事。首先有必要分析一下实现法治所必备的主要条件,包括物质条件、政治条件、文化条件,这些条件是实现法治必不可少的,但这些条件之间却并非永远协调一致的。如大力发展经济以创造法治的物质条件的同时,难免会出现因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不均造成的贫富差别,而经济上的不平等必然会导致政治上的不平等,使法治失去其应有的平等主体所主政治条件,使法治只具有形式价值而缺乏真正的实体价值。只有在社会物质条件、政治条件和文化条件都得以实现时,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一)依法治国的物质条件
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反过来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起着反作用,这是马克思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精华。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下,物质条件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法治所需的物质条件中,包括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
法治作为一种民主的、通过政治参预、依据公民的普遍意志建构的社会模式,它首先要求有能使社会成员普遍参与的自然条件。这一方面是指纯粹的自然环境,如气候、地形等,不应为人们进行社会参与与接受法律救济等方面造成太大的障碍,另一方面是指人为创造的条件用以利用或克服自然障碍的条件,如:通讯、交通等。当社会中存在着大量自然条件的障碍时,法治就很难实现和保持。仅就司法救济制度的实施来看,试想一下,如果在一个远离城市的山区,距离其最近的司法组织远在几十里以外,加之交通和通讯设备不够完善,那么,一旦这里发生纠纷时,人们自然不会想到诉之法院,而多以非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宪法所赋予他们的参政、议政权似乎更是难以实现。因此,仅从自然条件看,在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之一的中国,在地理条件复杂,人口众多,交通和通讯设备相对落后的中国要实现法治远比在一个地小人少,地势平坦或交通和通讯便利到足以克服自然障碍的国家难得多。仅以直接与法律相关的法院设施为例,在一个地广人多的大国必须建构足够多的法院,以便使法院具有易接近性,这也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必要的法治原则。但这就要求社会有能力支付高额的费用。
前面两上条件相对来说,似乎是容易理解的,因为它们更多地侧重于具体的财政问题。但法治的经济条件却直接涉及到经济制度本身。任何经济形式,包括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形态下社会创造的财富都可以用来满足法治的自然条件和设施条件。但却不能为社会带来法治。法治是通过对权利、义务、权力、自由等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来实现的。表现在制度方面主要指权力的制度化和权利的制度化,其宗旨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昨,保障权力的运行的合法性。这种制度设计需要在特定的经济环境,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制度、经济手段等一系列条件下才能得以实现。纵观法治的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得以实现的有利的经济环境。这是因为:
1、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法治经济,它本身就标志着一系列权利要求。这种经济是与社会分工和交换相联系的,而交换的前提是主体的平等权和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而法律正是基于对这种平等的交换关系予以确定而产生的。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性、强制性、统一性和稳定性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权利要求上升为法定权利,从而使法律成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而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下,只要依靠血缘关系、宗法关系、宗教戒律和道德禁 令就足以调整简单的社会关系,法律只起到辅助作用。但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内在地要求法治。市场经济越发达,商品交换对法律规则的量和质的要求就越高。2、市场经济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为前提的,因此平等、契约自由等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的体现。3、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使法律具有确定性、连续性、稳定性、普遍性等法治的形式价值。4、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形成了现代法治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如权利制度、所有权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原则等,以及为保证这些制度的实现而确立的一系列法律保障和法律救济手段和原则,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司法独立等。
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前提,它有利于扩大社会财富,消灭贫穷和愚昧。而贫穷和愚昧正是实现法治的极大障碍。法治的实现有赖于社会成员的普遍关心,政治冷漠所带来的灾害远远大于
宪法和法律本身的不够完备。但在贫困状态下,人们不可能也无条件对参政、监督和制约政治权力的运行产生广泛的兴趣。由于贫困所带来的社会动荡必然会使政治权力行使的目的仅关注社会秩序而忽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种种原因导致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的存在和政治腐败现象的产生和加重。因此真正消灭贫穷和愚昧是实现法治的物质前提。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注重效益的经济形态,它通过公开的竞争机制,有利于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化配置,从而迅速增大社会财富。
在这里需要澄清的是:市场经济只是为法治提供了经济基础和物质的可能性,没有它的存在就不可能进入法治,但决不等于说有了市场经济就必然会实现法治。诚然市场经济有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使社会有消灭贫穷和实现法治的物质可能,但这种可能并不一定按照人们理论上的设想去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加也有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贫富不均,从而最终冲击社会业已确立的政治、经济制度。因此在认识到市场经济的优势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了解它潜在的危害。以便设计法治模式时,能够有力地防止这种危害成为现实。
(二)依法治国的政治条件
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正如前面已论述过的,法治是与任何形式的专制相对立,只有在民主政治形式下才有可能存在“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在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中,法治已与民主共和直接联系起来,在以后漫长的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过程中,法治从来都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以民主政治为前提条件。
民主政治内在地要求法治。民主是一种权利产生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的政治体制。“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是与专制对立的政治社会的基本形态。这种对立表现在法治上即:在专制统治下,专制统治者是一切政治权力和法律的源泉,政治权力已上升为国家惟一的绝对权威,在这种社会形态下不可能存在对政治权力的法律限制,法律只是作为统治者的统治工具,具有极大的任意性,随时都有被废、改、立的可能,因此难以形成制度化的法律主治。而民主政治却内在地要求法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理;但现代民主政治都属于间接民主政治,即人民的统治主要通过民主选举的代表来实现。这样就出现了民主政治中权力享有和权力行使的分离。而这种分离将带来两种危险,一是来自权力行使者,即政府在接受人民委托后,可能出现政治权力的运行违背权力所有者的意志,而滥用公共权力;一是来自权力享有者,即人民可能会由于政治参与的扩大化,或对现实生活中的不满而导致政治权力运行的无序性。为防止这两方面的危险,在现代国家一般都将民主与法治相结合,以法律特别是成文
宪法的形式,确定人民主权原则,规定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明确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严格规定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各级机关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以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以一套既定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则防止公共权力的失控,防止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非法侵害,当权利受到权力的侵害时能及时受到制止并得到法律救济,这也正是现代法治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