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和经济方面的立法:80年代以前,中国实行着较为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主要依靠指令性的计划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这种经济体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依靠群众过高的政治热情曾起过一定的作用,但从长远角度来说是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因此,自80年代开始,中国进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特别是90年代初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引下,以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行为进行调控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从1979年开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事和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如《
民法通则》、《
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婚姻法》、《
继承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以及《
商标法》、《
专利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外贸易法》、《
公司法》以及最近审议通过的《
电力法》、《
民用航空法》,以及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等。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国人大加快了立法速度。仅在1995年一年间,就制定了13个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并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制定了《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保险法》、《
票据法》、《
担保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从而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律:以法律规范行政权力,从而真正建立起合理、合法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以防止出现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误用,这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在西方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无不重视以法律来规范行政权力。在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还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以确保行政合法性。建国以后,我国虽然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定,但可能是由于中国自古形成的治民重于治吏的因素作祟,或是由于行政官僚主义在党政各部门的普遍存在,致使行政法制一直难以建立。邓小平也曾反复强调:“官僚主义的另一病根是,我们的党政机构以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1989年我国《
行政诉讼法》以及《
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几千年在中国人头脑中形成的官贵民贱、民不敢告官的观念将由新型的官民之间的权昨义务关系所取代,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时,人们可以依据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寻求司法救济。
1997年正式实行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
刑法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大成果。“两法”中确立的刑事诉讼由纠问式向控辩式迈进,无罪推定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都标志着中国立法的成熟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
可以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充分行使
宪法所赋予的立法权,大量制定了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利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近年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秩序等方面的立法和法律修改工作。据统计,仅1995年一年间,全国人大共审议了28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通过了15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还批准了11个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公约和协定,在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通过了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行政处罚法等。从而使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生活范围日益广泛,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建立提供了较好的法制基础。
3、法律的实现程度在社会中有所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开始觉醒。
有法可依只能是法治的前提,但要真正实现法治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贯彻,即法律的实现。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遵守法律;另一个是执法、司法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43)。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44)。法律在社会中产生实效,即实际上被遵守和适用标志着法律是否真正得以实现。中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也公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法律实现的状况却并不理想。有位学者曾对1979年至1989年十年法制状况作过分析,认为在这十年法治建设过程中,立法成果十分显赫,但法律的实现状况却令人担忧,比如我国食品卫生法已颁布多年,但生产销售变质、污染、伪劣甚至有毒有害的食品厂家依然众多;
土地管理法早已施行,但非法侵吞、占用土地的个人和组织也不在少数;据几年前有人统计分析,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有20%的法律得到了贯彻实施(45)。有法不依的现象十分普遍。而法律不能真正实现时产生的副作用甚至高于无法律。美国著名学者塞缪尔•亨廷顿在《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曾对政治腐败现象作过分析,他认为:“法律条款的增多,产生腐败的可能性也增大。实际上,腐败的可能性转变成现实主要取决于:这些法律条文在公民中受到普遍拥护的程度;是否可以轻易地违反法律而不被察觉;以及违法行为所能带来的好处。”(46)这一分析确实不无道理。近几年通过大力加强法律宣传和执法工作,法律的实现状况有所好转。
法律实现程度的提高,主要表现在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日益重视个人利益,并逐渐意识到法律是保护个人的有利工具,在日渐增多的经济行为中,人们越来越重视行为的合法性和受到保护的可能。如,越来越多的人在交易往来中重视订立契约。并通过公证的方式使之更容易受到法律的保护。据调查,1993年全国经济事务方面的公证件数为342.7万件,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公证件数为49.69万件。人们的版权、专利和商标权意识迅速加强。据统计,到1993年底,全国有效注册商标41万件,其中国内占35万件(47)。公民和法人的守法意识得到了提高,这不仅表现在遵守义务性法律规范,更多地表现在能够自觉地依据法律法规通过司法机构解决纠纷,主张自己应得的权益。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