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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架构的现实可能性

  1994年塞拉俱乐部法律行动基金 (Siera Club Legal Defense Fund)起草的《人权与环境原则宣言草案》则对环境权的许多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的阐述:
  原则二 所有人有权享有安全、健康和生态友好的环境。这一权利与包括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的人权是普遍、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原则三 所有人在影响环境的行动与决策中应该免于任何形式的歧视。
  原则五 所有人有权免于污染、环境退化和在国家内、跨国和国家外的对环境有有害影响的和威胁生命、健康、生计、福利或可持续发展的活动的影响。
  原则六 所有人有权保护并保存空气、土壤、水、海洋冰川、动植物和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的必要过程与地区。
  原则七 所有人有权获得免于环境危害的最高的可达到的健康标准。
  原则八 所有人有权获得对其福利充足的安全、健康的食物和水。
  原则九 所有人有权获得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原则十 所有人有权在安全、健康和生态友好的环境中获得充足住房、土地使用期限和生活条件。
  国际环境法和与环境有关的国际人权法对国内公民环境权影响最大是欧洲,环境权概念就是个人在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中提出的。3但是,无论是共同体条约还是欧洲人权公约都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然而,在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生命权、财产权等权利形态中却可以归纳出环境权。4而欧洲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许多判例则体现了这种权利推定的方法,共同体条约仅规定了对欧共体机构和成员国政府具有直接约束力的禁止国籍歧视、男女平等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此基础上,欧洲法院以判例法的形式又逐步确立了一些其他公民基本权利,5 例如尊重人类尊严、有效的法律请求权(right to effective legal representation)等就间接体现了环境权的内容。6
  中国已经签署了人权两公约,7 但是中国1982年《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条约在国内实施的具体形式,可是从中国政府的单方片面(unilateral declaration)声明中可以得到说明。1990年4月27日,中国政府代表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中国政府提交的关于执行《禁止酷刑公约》报告时,针对部分委员的提问回答说:
  “根据中国的法律制度,有关的国际条约一经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对中国生效后,中国政府就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再为此另行制定国内法进行转换,也就是说《酷刑公约》已在中国直接生效,公约所定义的酷刑行为在中国法律中均受到严厉禁止。”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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