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架构的现实可能性
谷德近
【摘要】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和各国要求通过立法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呼声是
宪法或环境基本法确认环境权条件。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权;国际层面;国内层面
【全文】
公民和其他环境法主体的权利要求不仅来自国内层面,而且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也有力地支援了这种呼声。
一 国际层面
由于环境权内容的广泛性, 使它在性质上与人权紧密相关。国际人权法的很多内容都体现了环境权的部分内容。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宣称: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尽管这不是环境权的内容,但是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是实现其生命、人身安全的条件之一,对生命等人身权益的保障必然会在手段方面考虑确认公民的环境权,例如,印度公民环境权的很多内容就是与生命权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结合而得以进入其原有的法律体系。1除了这一国际人权法的软法文件之外,国际人权两公约也对公民的环境权益给予了充分关注。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各自的第一条第二款以完全相同的措辞规定:
所有人民得为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尽管这一规定的主旨在于强调各国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的要求则不单单是国际法主体的国际义务,2 而且也是国家的责任,因为适宜的环境和稳定的生态是所有人民基本的生存条件。另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则直接提及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项:
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笔者注)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
……
(乙)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
……
国际社会对各国人权状况的关注无疑会促进各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变革,将环境权的内容不断上升为法律权利予以保护。除了国际人权法对促成各国法律确认环境权之外,架构环境权的国际压力主要还是来自国际环境法领域,有大量的国际环境法文件阐述和规定了公民环境权的许多内容,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原则一宣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