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学家处于一个腐朽的封建专制大厦将倾、全新的资本主义制度噪动欲出的时代,他们在用平等、自由对抗等级、专制之时,3 就只能援引人人皆有天赋权利这一先验的假设,因为只有从这一抽象理论出发或从这里可以较方便地演绎出其社会理想和相关制度。登特列夫对此一语道破:“关于自然法的研究……与其说是这学说本身,倒不如说是它背后所隐藏的问题。”4
登特列夫的观点使我们获得一个意外的收获,那就是运用语意分析的方法很难得到自然法之于环境权的理论依据,否则只能陷入词汇考证的泥淖。那么,历史分析的路径呢?面对卷帙浩繁的自然法理论著作,任何试图纵观其理论发展脉络的想法都是令人生畏的,即使把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凡涉及自然法的地方都小心翼翼地罗列出来,也不见得就能找出一个贯穿自然法传统始终的理念,在古典自然法学中,自然法被赋予至高无上的地位,实在法是绝对不能与之抗衡的,可是我们却在复兴自然法学家那里听到了不同的声音。5
既然历史分析的进路不是明智的选择,那么,似乎只有诉诸逻辑演绎的路径了,这最接近自然法理论的内在属性,可是复兴自然法以前的传统都以一个先验命题为起点,这一命题虽不能证伪,却也很难证实。如果将环境权的属性定位在自然权利上,或认为环境权由自然权利衍生而来,那么环境权理论就会受到与自然权利同样的攻击与诘难。除了对自然权利的先验假设的怀疑之外,对自然权利理论的批评还表现为:首先,自然权利理论混淆了事实与价值的区别。休谟(David Hume)提出这样一个定律,即价值陈述不能从单纯的事实陈述中推导出来,因为在逻辑它缺少一个非事实的价值前提,它认为自然法的理性概念仅在于发现事实的真伪,而不能区分道德上应该与不应该的善恶问题。6当代法理学家斯托加(S.J.Stoljar)这样写道:
在历史上,从“理性”、从某种“正当理性的命令”推导出自然权利的理论经久不衰。使用这种方法虽代不乏其人,但十分虚假,因为自然权利就像道德权利那样没有特定的认识上的来源。理性在任何场合都不能揭示关于单个事情的事实,它只能使我们明了事情之间的联系——一种推理上的联系;我们也不能从理性里推导出权利,尚若这意味着从单独陈述事实的前提推导出道德上的“可以”或“应当”;……。同理,将本性看作自然权利的唯一适当的来源也是错误的,……本性不会提供分辨不同价值的标准,因为标准不是靠本性而是道德选择来确立的,本性不会指示我们为达到道德目的所需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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