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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航行利用国际水道法公约》简评

  中国是五个《公约》反对国之一,如果公约生效,虽然它对中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公约的造法性条约的性质,它是直接的国际法渊源,必然也会对中国产生重大影响。黑龙江、乌苏里江、鸭绿江和图们江作为中俄、中朝界河以及流经东南亚各国的澜沧江都是《公约》所指的国际水道。中国对这些河流的开发利用同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密不可分,鉴于中国对《公约》的立场,加快与相关国家的谈判与缔约双边或多边条约已成为迫切的需要。
  
【注释】*本文是在王曦教授分析、讲解之下写成的,在此向王曦教授表示诚挚的谢意。
《公约》第3条。
《公约》第1条。
《公约》第5条第1款。
《公约》第6条第1款。
《国际河流利用规则》第5、6、7条。
《公约》第2条(b)项。
《公约》第3条第6款。
《公约》第7条,第5、6条是关于公平合理利用及其考虑的相关因素的条款。
盛愉、周岗著:《现代国际水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5-46页。转引自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88页。
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93页;第295—296页;第189页。
亚历山大·基斯著:《国际环境法》,张若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191页。
《公约》第10条,第2款。
《公约》第10条。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07页;第15页。
《公约》第8条。
《公约》第9条。
《公约》第14条(b)项。
《公约》第17条(c)项。
《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2。
《公约》第33条。
]王曦:《主权与环境》,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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