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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构成看犯罪防控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合法权益。一切犯罪,无论其直接客体或同类客体是何种利益,从根本上说,都是对整体的社会利益的侵害。这是一切犯罪的共性,也揭示了犯罪客体的本质所在。刑法的意义正在于对犯罪者施以刑罚以维护整体的社会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刑罚的施行(刑法的实施)正是针对犯罪客体(一般客体)的犯罪防控措施。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按大类分有: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公职规范,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国家军事利益。其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分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对外贸易秩序,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国家税收制度和税收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市场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又分为:公共秩序,司法秩序,国边境管理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环境资源保护,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社会生活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公民身心健康和人身权利,文化市场秩序。按犯罪同类客体划类的犯罪防控工作是经常开展的。如,举国行动的扫毒工作、扫黄工作、反走私工作、反贪反腐败、打击经济犯罪,就都是以犯罪同类客体划类的打击犯罪、防控犯罪的工作。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合法权益。直接客体是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直接客体,或者说,使有关的合法权益不致成为犯罪的直接客体,那么,犯罪就不能构成。这就是说,通过有效防止有关律主体成为犯罪的直接客体,就可以达到防止犯罪的目的。如,杀人犯罪的直接是他人的生命(权),有效保护好有关人员的生命,便可防止杀人犯罪。保镖之所以能成为一项职业,警卫工作之所以重要,其根本性的原因正在于此。
  再从把犯罪客体分为自然人、单位、国家与社会的犯罪客体的角度作些分析。
  刘生荣认为,自然人的犯罪客体可以再分为人身被害客体、财产被害客体、其他权利和利益被害客体。[29] 防止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性权以及居住权、受教育权、人格权、名誉权等)成为被害客体,应该就是针对人身被害客体的犯罪防控。如何防止人身权利成为被害客体,应该是暴力犯罪防控、性犯罪防控等要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方面的重要问题。防止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成为被害客体,应该就是针对财产被害客体的犯罪防控。如何防止财产权利成为被害客体,应该是侵财型犯罪(包括盗窃、诈骗、侵占等类犯罪)防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防控等要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方面的重要问题。防止其他权利或利益(包括民主权利、宗教信仰权利、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权利、通讯自由权利、婚姻自主权利等)成为被害客体,应该就是针对其他权利和利益的被害客体的犯罪防控。如何防止这些权利成为被害客体,也是有关的犯罪防控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方面的重要问题。
  单位的犯罪客体可分为经济权益被害客体和非经济权益被害客体。防止单位的经济权益(包括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收益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成为被害客体,应该就是针对经济权益被害客体的犯罪防控。如何防止单位的经济权益成为被害客体,应该是经济犯罪防控必须研究解决的一个方面的重要问题。防止单位的非经济权益(包括工作安全、正常工作秩序、公文、印章、证件等的专用权、行政执行权、司法权等)成为被害客体,应该就是针对非经济权益被害客体的犯罪防控。如何防止单位的非经济利益成为被害客体,则应该是职务犯罪防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防控等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方面的重要问题。
  国家与社会的犯罪客体中的国家与社会包括本国的国家与社会和外国的国家与社会,其中以本国的国家与社会为这类犯罪客体的主要类型。防止本国的国家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国家安全、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利益,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社会的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法律、司法秩序等)以及防止外国的国家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包括由有关国际公约、联合国有关文件以及国际惯例确定的各项外国的国家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成为犯罪客体,应该就是针对国家与社会的犯罪客体的犯罪防控。如何防止国家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成为被害客体,应该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防控、危害国防利益犯罪防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防控、走私犯罪防控等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 结语
  关于犯罪防控,可以也应该作多途径的研究探索。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重要理论内容,犯罪学研究中避弃犯罪构成问题,尽管有理论体系上的重要原因,但从探究犯罪防控的角度看,这种避弃并非完全地妥当。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探讨,完全可以丰富探寻犯罪防控的理论途径。针对犯罪主体,针对犯罪主观方面,针对犯罪客观方面和针对犯罪客体,犯罪防控都可以有相关的思路和具体的内容。
  本文所论,严格说来,还不成系统。之所以以之成文,目的在于寻找犯罪防控理论研究的可能有的路径。我认为犯罪防控理论研究及其理论体系建构,应该是多途径的,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探索犯罪防控,可以是其中一条可行的路径。正是因此,本文对于犯罪防控理论研究的多途径展开或许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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