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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控

  有关法制建设工作滞后的另一重要方面是程序法上的。目前,刑事司法中原有的那些证据规则、侦查原则以及管辖制度如何适用于办理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案件的许多问题都没有能很好地解决。对付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需不需要建立新的证据规则、侦查原则或管辖制度,如需建立,则新的证据规则、侦查原则和管辖制度该有怎样的内容。这些至今几乎还是一片空白。
  4、 抗制力量薄弱不利于网络犯罪防控
  法律将黑客行为犯罪化,紧接着的工作就应该是追究实施这类犯罪行为的人的刑事责任。然而这种追究工作谈何容易!“真正成功的计算机侵入不会留下任何追踪线索,监控记录会被删除或修改,文件的读取时间会被改变,被读取的数据不会受到任何破坏。没有追踪线索,也就没有犯罪证据。正因为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根本无法估计这样‘完美无缺’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了多少次,尽管计算机安全系统工业内部认为这样的犯罪行为曾发生过很多次。”[6] 正因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很难发现,很难获取到犯罪证据,所以,美国国防部承认,其能够完全侦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破坏案件低于5%。
  事实上,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有的数据资料都会保留下一份最后一次被读取的时间记录,包括数据资料的子目录也会保留下一份最后被读取的时间记录,即使数据资料被删除,子目录的时间记录也不会消失。所以,被非法读取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被非法存入数据资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皆会留存下丰富的法律证据。问题的关键是这些证据皆不易被察觉。与日常生活中的犯罪行为不同,针对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的犯罪不一定会造成受害人在物质上的损失。那些利用病毒或逻辑炸弹实施的犯罪行为,受害人注意不到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在犯罪结果显现时至关重要的证据信息也遭到破坏。即使针对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被察觉到了,一些受害者也不愿报案。这一方面因为一些受害公司担心报案会给其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信誉造成损害,从而失去自己的客户;另一方面是因为即使报了案,侦查部门也很难查出作案者,很难取得可靠的证据证明确是其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世界各国的警察在对付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方面都有些力不从心。比较而言,美国的警察多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技术、经验和能力。从1990年对黑客犯罪进行严打以来,美国警察对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但即使在美国,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依然很少能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5、 社会观念误区妨碍着网络犯罪的防控
  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没有中心,没有所有者,没有人对它有占有关系,没有任何官方的组织者、管理者或控制者。网络世界是一个正在形成着的无中心的社会,是一块谁也无法控制的自由意志的伊甸园。[7] 对此,一种观念是欢呼依靠数字化世界的年轻公民的影响,将分权心态由网络世界逐步弥漫于整个社会,使那种集中控制的传统生活观念成为明日黄花。② 另一种观念是担心害怕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仅不愿意无中心无控制的社会意志从网络漫延到传统社会中来,而且主张通过技术进步和法制手段,对网络世界的种种观念加以必要的控制。持后一种态度的大多是老一代人。他们认为:计算机及信息网络只不过是人造的工具,使用它们可以在某些方面提高功效,但不使用也不会影响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计算机及信息网络既然只是工具,有关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的一切工作和生活活动都应该纳入既有的法制轨道。但持前一种态度的新一代人则认为:计算机及信息网络不仅是工具,而且是实体,是一个全新的世界。计算机和信息网络带来的数字化革命正在改变既存的社会,开拓新的边疆。在新的疆域,在数字化的社会中,不能轻率地套用旧的法律,至多只应该建立新的规则。
  网络世界无中心问题涉及人类社会文化观念的深层次问题。在中国,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使用还不够普及,网络世界无中心问题的观念性影响还不太明显,但网民社会的匿名性、无制约性已经促成了不少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中国的网民队伍正在扩大,面对无中心的网络世界,人们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者说在人们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不发生什么变化的情况下,他们在无中心的网络世界中会发生什么样的行为,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在中国,有关电子信息网络的另一方面的观念问题是对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模糊认识。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虽在中国的电信、金融、交通、商贸等行业广泛使用,但在中国的不少行业和不少部门,电子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的使用还处于初级阶段,远不普及,远不广泛。而且,不论在普及应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行业或部门还是在未普及应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行业或部门,真正操作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实际上只是少部分的年轻人,甚至是很少一部分的年轻人,其中真正精通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人更是凤手麟角。因此,不必说精通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人当然地被人们看作是精英,知晓一些有关知识,能够操作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人,也被看成是人才。一方面,社会视计算机操作技术为高深,非人才不能掌控,甚而政府有关部门将这种操作技术看成是一种人才的素质要素,规定为有关技术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同时这种规定又只是针对中青年人的。这虽然逼迫着不少中青年人去学习计算机操控技术,但这既强化了社会视计算机操作技术为高深技术的观念,使得更多的人因畏难而不敢问津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又在全社会强化了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是未来的事业,只是中青年人应该重视学习掌握有关知识和技术的观念。另一方面,因社会视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是未来的事业,计算机操作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应用技术是高深的技术,一部分掌握了这方面技术的人会真的以为自己是比他人聪明的人才,而一些懂得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人则会真的觉得自己是社会的精英。事实上,懂得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并不比懂得其它种类的技术更高明,会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更是非常简单的事。上述观念误区不仅有碍于计算机技术的广泛普及,而且会强化一些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掌握者的有关犯罪意识。
  社会对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另一种观念误区是认为这些技术是未来技术,代表着世界的未来,而尚未切近目前的现实。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社会中大多数的中老年人皆不急于去掌握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技术,但他们都积极地要求并督促自己的子女学习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中老年人的普遍的观念实际上代表了一种社会的基本的倾向。这种社会倾向就是:重视对青少年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培养教育而忽视让中老年人了解掌握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技术。这种由观念倾向导致的教育偏向,使得全社会中了解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人绝大多数是青少年。青少年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等都还处在培育形成的过程之中,自律性较弱,必须依靠他律而得以成长。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青少年与中老年和谐地处于相同的时空之中,并能及时得到中老年人的教育和引导,他律逐步促成自律。即使如此,现实生活中青少年越轨、违法和犯罪的比率还是较高的。在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虚拟出的超时空的网络上世界中,他律几乎不存在,自律性薄弱的青少年就更容易越轨、违法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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