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弄清黑客的真正动机,我们必须首先回顾一下过去。60年代,麻省理工学院的一群学生建立了第一个现代计算机系统。野性的、具有反叛精神的年轻人第一次被冠以“黑客”之名。他们开发的系统意在解决世界问题并造福全人类。
我们看到,他们的理想并未实现。计算机系统完全控制在大企业和政府手中,用以丰富人类生活的神奇工具变成了奴役人类的武器。对大企业和政府来说,人还没有硬盘容量重要,它们没有用计算机来帮助穷人,而是用其控制核武器。它们将现代化的设备用高价和官僚主义的铁墙包围起来。使之远离人群。正因如此,黑客诞生了…… [4]
一方面热衷于炫耀自己的电子技术才华,一方面蔑视所有的法规,黑客精神的这两个方面正是针对计算机犯罪和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犯罪的观念根源。
2、 网络技术局限使网络犯罪者可大显身手
于志刚分析计算机犯罪的原因,认为:1、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的脆弱性是诱发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原因,也是此种犯罪产生和发展不可回避的根源性原因之一。2、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复杂性与软件的先天不足导致安全性降低。3、信息与财富的集中性。4、计算机犯罪风险比率的巨大诱惑性。5、法律对于计算机犯罪漠视。6、计算机道德的滞后性。[5]其中第一、二两条指的就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上存在的局限性。
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设计目标和技术追求就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由局域性的信息网发展到国际性的互联网,短短几年间,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越来越大,而信息资源该达到什么样的共享程度,该建立什么样的共享规则,并没有相应地明确起来。在现代社会,信息既然是一种资源,对信息的占有和享用就体现为一种利益,从法的角度看,就是一种权利。在当今这个各种资源皆远远没有能够共享的人类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应该说是属于一种理想。早期计算机革命者们基于对理想的追求,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在对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心研究和发明创造中,在注重计算机的大容量、微型化、便捷化的同时,较多考虑的是计算机的兼容性和互联性。倒是看似有害的一些黑客行为才促使计算机安全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有所发展进步。但黑客们和计算机革命者抱定的是同样的宗旨,追求的都是信息资源的共享这样一种技术理想,所以,从计算机技术发展到今天的网络技术,微机互联、信息互通方面技术越来越进步,而互联计算机的信息阻隔技术、为信息占有者守护信息的技术等却一直没有能真正成熟起来。人们在享受全球性的即时通讯和信息查询的欢乐的同时,不得不承受自己所掌握占有的信息数据随时会被他人窃取甚至篡改的痛苦。当然,如果当初的计算机革命者们首先关注的是信息安全,很可能就没有今天这样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因此,可以说,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起来之后出现针对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完全是因为有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不可避免的技术原因。
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同样能说明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因网络技术局限的存在的必然性。事实上,自计算机革命开始,针对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的黑客行为一直存在,只是在当初的二十余年中,这些黑客行为并没有被指称(规定)为犯罪。黑客行为在早期不被规定为犯罪,一方面是因为它实际上有利于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事实上也促进了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因为早期黑客行为所侵害的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数据的拥有者本身也大都是追求信息共享理想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探索者,他们并不认为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入就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当时的社会对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还没有足够的认识,更缺乏对黑客行为的完整认识。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化,不仅全社会对之逐渐形成明确的完整的认识和观念,而且电子信息网络的社会化,使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及电子信息数据的拥有者扩展到政界、商界以至家庭,黑客行为对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数据的侵害就不再得到容忍。基于电子信息占有者们不愿自己占有电子信息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共同的观念,社会为保护电子信息占有者电子信息占有权不受侵犯,就必须把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罚来阻止这种行为的再度发生。所以,可以说,所谓针对计算机的犯罪或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实际上是社会对黑客行为的一种规定。黑客行为是伴随计算机革命一直存在的,而将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是计算机革命取得巨大成就而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并广泛普及后的产物。黑客行为不仅是计算机革命的伴生物,而且,事实上,没有黑客行为也就不会有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黑客行为针对的是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中的弱点和缺陷,只要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有缺陷存在,就会有黑客行为,不可能因为社会将它规定为犯罪就一下子全部消失。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