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枢密院:
《英属北美法案》设立了一个在国家行政管理中作为总督咨询的枢密院。它通常由所有的前任和现任部长、前任和现任的大法官、两院议长和著名人士组成。枢密院成员终身任职。枢密院只在诸如新国王或女王就职等一些礼仪性场合才开展活动,一般很少开会。该院的工作由内阁来完成。因而,内阁可以称得上是枢密院的半个委员会。
五)内阁:
加拿大的实权执掌在由总理和三十名部长组成的内阁手里。加拿大内阁是联合王国的典型,它选举出来后由国家元首任命。总督邀请多数党领袖来组织各部。被任命的内阁实行集体负责原则。在公共场合不允许持不同的政见。虽然总理能自由地选择其部长,但在选择时不得不作适当的考虑。他不得不为天主教徒、法国人、各省和各派利益提供适当的代表。按惯例,安特里奥和魁北克每地必须有十至二十名部长,每省选出足够的政府支持者推举一名成员来组成内阁。换句话说,加拿大的内阁是一个“联邦式”内阁。联邦内阁实际上是“一个混合体、一个折衷物”。部长通常从平民院议员中选拔。如果他们不是议员,那就必须在适当的时间赢得席位或者辞弃内阁职务。但自1911年以来,参议员也可成为阁员,通常,参议院只有一名议员任内阁部长,而且不能有更多的部长职位,该成员是在参议院里的政府领导人。内阁没有任期限制。内阁任期从总理宣誓就职起就任,直至辞职或死去。
六)权力:
加拿大内阁的权力和职能与英国相同。具体如下:
1)政策的草拟和制定。所有政府的政策都由内阁拟定。用旦森的话,“政府的显著职责是提供决策和领导,为国家和议会提供政策,设计处理目前应急事件和将来需要的方案。”内阁制定的政策毫无疑问要经议会批准。
2)政策的贯彻执行。内阁执行由各部草拟并由议会制定和批准的政策。
3)协调各机构的关系。内阁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在内阁讨论和决定前,任何部际间发生的矛盾由内阁协调。内阁保证行政机构的正常运行。
4)法案的草拟。议会的大多数提案是由内阁草拟的。总理实际上在所有事务中领导和指导着平民院。
5)财政金融政策的制定。内阁制定政府的金融政策,决定本财政年的支出和税收。英属北美法案提出,任何公共基金花费的议案只能由平民院提出。如果这首先要由总督推荐,但实际上内阁已告诉了总督要做什么。内阁被认为是平民院的仆人,然而却领导和指挥着平民院,而且实际上是议会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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