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译文)加拿大自治领的行政机构

  总督的权力似乎超越其他部门的权力,但实际上跟英国国王一样,他仅仅是大臣行事的橡皮图章。戴姆森说过:“总督趋于走他德高望重的前任等几代所走的道路,他实际上不享有权力。他是一个为了政治的需要而在立法上的残存物,其最高长官的权力逐步转移到其他人手里,然而还保留大量的优势和重要性。”他的有名无实的职能和权力由以下这些首脑控制:行政的、立法的、礼仪的和司法的。
  1、行政权:
  1) 他任命各省的副省长,同时也有权罢免他们。事实上,这些任免权是由自治领的行政部门来决定。
  2) 他任命参议院议长、最高法院法官、省法院法官、委员、治安法官和各种分支机构的官员。这些权能也是由他的正式的对平民院负责的行政部长来行使。
  3) 他是自治领的陆、海、空三军总司令。
  4) 他任命加拿大驻联合国代表。
  5) 他签署不由国王直接签署的重要条约。
  6) 他任免不由总督直接任免的普通机构和部长。直到1926年,他还代表英帝国撤销一定的大使馆的职能和维护帝国的更广泛的利益。1926年的帝国会议剥夺他的所有这些职能,转移给加拿大作为联合王国政府代理人的高级代表。
  7) 他任命自治领政府各部部长和担任所想担任的职务。在议会制政府需重述的是,总督无权干预任命和罢免各部部长。部长由属于平民院多数党的总理选择,没有他的意见不得免职。
  8) 他担当调停人和用他的影响来解决任何时候引起的政党领袖之间的纷争。即使他很少场合行使,但他拥有一种保留干预权,。当有必要维护宪法的正常活动时,他有权干预。如果总理收受贿赂和拒绝放弃或劝告总督召集议会处理事务,那么总督有权撤换其职务。如果总理解散平民院只有少数赞成,即使原内阁要总理这样做,总督照样能拒绝解散平民院。这一权力就象达摩克利兹之剑,很少使用。
  2、立法权:
  1) 他召集、休会和解散议会(平民院)。事实上,他是一个决定议会开会、休会的内阁。关于议会的解散,要由总理请求,没有总理的意见,议会不能解散。1926年的一件事最后决定了总理不需总督同意就有权要求解散议会,前者不能拒绝。
  2) 自治领议会通过的议案除非总督认为必要之外,决不能变成法律。他根据他的同意或他的多数赞成而通过法案、否决法案或保留法案。由他的陛下同意作为前提来行使否决权或保留权,这完全是一个政治上的时代错误。这种权力遭致滥用,没有一个法案因为他的陛下而保留。
  3) 他被授权以违法、违宪、不正当、受苦或保护财产或私人权利为由而否决省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总督行使这些权力不是由他自己决定,而是由内阁的建议作出行为的。否则,对省立法的否定范围就会发生滥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