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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加拿大自治领的行政机构

(译文)加拿大自治领的行政机构


许增裕


【关键词】缺
【全文】
  (译文)加拿大自治领的行政机构
      作者:Vishnoo Bhagwan  Vidy Bhusha
      译者:许增裕
  “当总督作为宪法的元首时,他就象一个国王。象他的辉煌时的形象一样,总督的历史是一个稳定的、渐进的而不是勉强的从极度的专政向事实上的无能力的进步。”
         ——戴姆森
  虽然1982年宪法法案对加拿大宪法作了非常重要的改变,但它保留了主要的政府结构,而且议会和省立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几乎没有改变。
  加拿大的行政机构由两个半虚职和实权机构组成。国王和他的代表,即总督构成名义上的,而内阁却行使实权。《英属北美法案》的序言声称:“各省……有权表达他们的愿望,即在联合王国国王的统治下联合起来组成联邦制的自治领,同时制定一部在原则方面类似于联合王国的宪法。”国王伊丽莎白二世是加拿大的女王。她是加拿大同大布列颠以及其它英联邦国家联合统一的象征。但是英王对加拿大行使的类似于英国国王的权能实际上是由总督来行使的。一些加拿大的特权,诸如荣誉和奖赏的准许权、大使和部长的任命权,均由女王个人行使。其他的则由她的代表总督来行使。不恰当地指出另一点,这种特权的行使要根据加拿大政府的提议。
  一)总督的任命及其任期
  1890年前,总督由英国殖民大臣提议,然后由国王任命。自从1890年以来,虽然没有硬性的程序,但自治领政府开始与有关方面进行协商。自1926年帝国会议后,总督的任命权由自治领政府行使。加拿大总理向国王或女王推荐总督,国王不作任何变动地接受。文森特·迈锡是被任命这一职务的第一个加拿大人。
  总督任期五年,但他也可以通过自治领内阁建议由国王提前罢免,也可以延长大约一年。关于总督的年龄、民族或阅历,法律没有作规定,其生活待遇,除了与职务相称的各种津贴补助之外,其薪水是每年10000美元。
  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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