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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法理学的创新

  90年代初我在主编二战后西方人权学说一书过程中,曾研究了人权的一般概念,特别是二战后西方人权学说的演变等问题。我的主要观点是:首先,人权的原意是道德意义上的权利。人权与法律权利具有密切联系,绝大部分人权需要同时具有法律权利性质,但人权与法律权利并不是一个概念(11)。其次,我认为,从意识形态来看,当代世界存在两种基本人权思想:一种是西方人权思想,另一种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后一种思想批判继承前一种思想,又同它有原则区别。再有两种是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权思想和国际法,即国际条约和公认国际惯例中的人权思想,与前面两种相比,这两种是派生的、复杂的和未定型的。再次,我认为西方人权思想的历史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古代和中世纪萌芽时期;二是17~18世纪的形成和鼎盛时期;其三是19世纪起至二战前的低沉时期;其四是二战后新的发展时期(12)。最后,我将二战后西方人权学说的演变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1)人权地位大大提高;(2)人权的思想基础,除继承和改造传统的自然法学和功利主义外,又增加了抽象的正义论和人本主义;(3)人权内容从传统的反对国家暴政愈益转向要求国家提供福利,即从消极、静态人权观念转向积极、动态的观念;(4)人权重心从自由权向平等权倾斜;(5)在西方人权学者内部,围绕是否有集体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否属于人权,是否承认发展权等,相互争论不休;(6)愈益强调人权国际保护,多数主张限制和修改不干涉内政的原则;(7)论证“人权外交”与人权的“战略利益”(13)。
  十二、资本主义法律
  我认为,中国法理学教材中一般可以不必专章论述奴隶制、封建制法律以及法律的起源与消亡等问题,但对资本主义法律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还应着重论述。在我编写的这一章中。我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如在中世纪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法律的出现;将西方两大法系的基本知识引入法理学教材中,对列宁曾讲过的资本主义法制的“破产”这一论断作了分析;对二战后资本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发展与特征作了解释。
  最后,我想将我对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原则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以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作为指引。
  (二)结合我国国情、法制建设的实践。
  (三)对传统法理学不断进行改革。
  (四)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以及西方法律文化中对我国有用的因素。
  (五)努力使法理学能成为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服务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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