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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法理学的创新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都是重要的法律概念。我在1994年《北大学报》发表的《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一文中曾提出,违法行为不同于仅违反道德的行为;违法行为与法律上无效行为并不一定等同;应区别虽非违法行为但也不是合法行为的界限。法律责任一词在我国日常生活中或法律上大体上指以下两种含义:一是相当于义务;二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即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或仅因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法理学教材中应注意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第27—28、30页)
  在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教材中,仿照前苏联教材,将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理解为有三个组成部分:假定、处理和制裁。在本系法理教研室讨论时,我提出上述理论主要有两个缺点,“假定”是不必要的,更严重的是将“制裁”作为惟一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可考虑改为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两个组成部分。这一建议获得讨论者同意并写入1984年新编的教材中。
  四、法律价值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价值、价值观这些词颇为流行,西方法理学中也有探讨法律价值的学说。我在1993年《中外法学》第5期上发表了一篇探讨中国法律价值的论文,题目是《法•正义•利益》,以后成了我参加编写的法理学教材中独立的一章。在那里,我首先论证了法律价值的三种含义:法律促进哪些价值;法律本身有什么价值;在不同类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以什么标准来讲行评价。我又提出,古今中外思想家曾主张法律所追求的多种价值,但归纳起来,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也即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讲的义务之争以及西方法律文化中所讲的自然法学和功利主义法学之争。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中国法学伤口中几乎从不涉及正义的概念,更不用谈法与正义的关系,仿佛将正义当作是西方法学的一项专利。但客观的事实却是:自古至今人类社会尽管对正义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普遍认为这是一个崇高的价值,法与正义的关系应始终是法学中一个永不消失的主题。(第1页)
  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问题是近二十年来舆论界、法学界一个热门问题。我曾提出一些个人观点。首先分析了中国和西文历史上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三次争论中对这两个词的不同理解。其次,我在1989年《法学研究》第4期和1996年中国法学会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发言(1996年《法学》第10期上曾转载)都曾讲到,“我认为,自80年代迄今,我国法学界以及社会上,在使用法制一词时,已将它作为一个多义词。大体上包括三种含义:(1)静态意义上的法律;(2)动态意义上的法律;(3)依法办事的原则和方针。在1997年10月10日《人民日报》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我讲到党的十五大报告将过去通常讲的“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是很好的。虽然“制”与“治”仅是一字之差,但提“法治国家”与邓小平同志要法治不要人治的精神更一致,同时也可摆脱一些词义上的争论。第三,我在不久前写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中曾论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基本原则、优越性、局限性以及前景等。我认为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应分两类:一是实体(价值)基本原则,二是形式(程序)基本原则,实体基本原则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为指引,具体的原则可包括以下十项:生存、安全、民主、自由、平等、人道主义、共同福利、正义、和平与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表述对我国加强法制起了重要作用,但并不表示我国法治的实体的或形式的融洽上基本原则,我们可以以三个诉讼程序法为主来说明我国依法治国所依据的形式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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