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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加拿大宪法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基本自由:
  这些自由包括宗教、思想、表达的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良心自由。
  3、法律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公民享有在文明社会里的全部法律权利,诸如保证不受无理扭送或调查,合理的逮捕或拘留应及时通知,有权委托律师、有权求得公正的、公开的审判等。
  4、平等权:
  每个公民在法律的范围内都有保证得到平等待遇,禁止以种族、民族、国籍、肤色、宗教、性别、年龄、精神或身体残疾为由的歧视。宪法法案也规定了一条 “投票行动”来保护平等。这是加拿大第一次在宪法里规定了妇女的平等地位。妇女团体现在有权就歧视妇女的法律提出挑战。
  5、迁徙权:
  该章规定了劳工迁徙的原则,宣布每个加拿大人有权自由进入、留居或迁离加拿大、迁进和在任何一个省谋生。然而,如果省的佣佣率低于全国的平均数,或者如果省的社会或经济明显落后,那么各省为其居民保留采取“投票行动”的权利。
  6、正式语言权:
  该权利使英语和法语成为加拿大的正式语言。所有的加拿大政府机构和议会,新布兰斯威克政府机构和立法机关都要使用正式语言。每一个人在议会和新布兰斯威克都有权使用其中一种语言。记录和新闻机构应当使用这两种语言。在联邦法院和新布兰斯威克法庭的辨护和程序必须使用其中的一种语言。公共服务部门的任何成员有权同加拿大政府、议会和新布兰斯威克政府以及立法机关保持通讯,使用其中的一种语言收受有效服务。该章规定,现行宪法保证魁北克和玛尼托巴的立法机关和法院使用英语或法语中的一种语言。
  7、 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权:
  该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 在每个省,如果加拿大公民有孩子已经受过或正在接受英语或法语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那他就有权使他的孩子在公共服务基金提供的少数民族语言教育设施之下接受同一种语言的学校教育,而且孩子的数量是有充分保障的。在加拿大,受过英语或法语初等教育的公民和居住在英语或法语很少流行的省的公民,有权让他们的孩子接受在当地占优势语言的初等和中等学校教育。
  2) 除了魁北克以外,母语是英语或法语且母语在本省又通用的公民,有权让他的孩子接受当地占优势语言的初等和中等教育。如果魁北克的立法机关或政府同意,这种权利将会扩大到魁北克。
  英语和法语的保障不会因任何立法或习惯的权利或任何其它语言的优势而取消或部分废除。该章将被解释为“以一定的方式与加拿大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提高相联系。”加拿大土著居民原有的和条约规定的权利已得到了认可。该章没有对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作出逐条解释,其目的是通过有关加拿大土著居民的原有条约或其它权利或自由来取消或废除。该法案也提供了自1867年法案至1982年法案的英文和法文版本,两种语言具有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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