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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加拿大宪法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译文)加拿大宪法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许增裕


【关键词】缺
【全文】
  (译文)加拿大宪法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作者:Vishnoo Bhagwan  Vidy Bhushan
      译者:许增裕
  “我认为一个国家公民有权自由地去做自己的事,完全不受政府任意限制。”
        ——皮埃里·特鲁迪鲁
  1982年宪法法案出台以前,加拿大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并没有写入宪法里。加拿大人民享有的传统权利,不论什么权利,都是由议会法案、省立法、司法决议和英属北美法案的一些规定来加以保障的。然而,对于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政府剥夺或滥用却决无保障。只要剥夺权利的法案没有进入政府其他决议的管辖范围,最高法院也不能保护这些权利。在增加公民权利这章前,成文宪法仅仅有四条权利:英语和法语的权利、魁北克民事法律权、举办宗教学校的权利和省际自由贸易权。除此以外,议会和省立法机关可以通过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法律,规定了议会和省立法机关人不“逾越权力”。 立法对议会和省立法机关的行为没有任何限制。
  该章彻底改变了这种局面。现在,政府要左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变得越来越困难了。联邦法律和省法律现面临着法院的挑战和抛弃,只要联邦法律和省法律违反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法院就可以推翻和抛弃联邦和省法律。如果人们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或否定,那么有权向法院提出控告。对加拿大人民来说,这几乎是完全新的、真正的、革命的东西。
  自由保障:
  1982年宪法法案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如下:
  1、民主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每个公民有权选举平民院和省立法会议议员,即使遇到战争或战争威胁、侵略或暴乱,每五年至少要举行一次选举。联邦和省议会的工作,由各院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决定延长。如果遇到权利和自由受侵犯或否定,有权向最高法院控诉,有权对政府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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