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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澳大利亚宪法的历史背景

  自1855年起,英国议会通过了很多法案,允许澳大利亚立法机关对以前的“英帝国方针”附带性的突发事件采取行动。这些法案中最重要的是1855年的殖民地法律效力法案,该法案规定,殖民地法律并不被认为是无效的,因为这些殖民地法律与英国法律不协调,包括没有制定法律或英国基本法令在内。无效会致使殖民地立法制定的法律与适用于殖民地的英国法令或制定法不一致的问题。由于仅仅有几部英国法律在殖民地适用,而且因为殖民地立法机关拥有制定和平、福利和良好政府的普遍权力,在英国立法机关或殖民地宪法中行使权力不会受到任何制止,因而殖民地立法机关是在英国主权意识中的最高立法机关。
  由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黄金热引起的新人口的大量涌入和随之而来的经济发展,选举权的扩大和民主改革开始形成的压力,这种压力遭到希望为财产保留特殊政治地位的保守派的抵制。到1900年,虽然所有殖民地采纳了秘密投票的方法,年满21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但这项任务的完成在政治和宪法发展中是不平坦的。
  趋于联邦制的思想
  在六个殖民地从英国分立出来并彼此独立的期间,一些呼声要求,根据地理条件、共同的血统和文化、外交和国防事务、经济利益和实际方便,在殖民地间形成一种一致行动的需要,甚至组成一个正式联盟。然而,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殖民主义者第一次在几个殖民地里专门建立了代议制的和责任制政府,而且几乎对澳大利亚当局产生了怀疑,原因是权力受伦敦的控制。最闻名和对澳大利亚联邦形式最经常的倡导者是享利·帕克斯(18015——1896),他把这种形式描绘成一个巨大的自我教育的智囊团泰坦(传说曾统治世界巨人族的一成员)。他从1854年至1896年死时一直在新南威尔士议会工作,几次成为部长,五次出任总理。联邦的另一个倡导者是苏莫尔·沃克格里菲斯(1843——1920),他1872年进入昆士兰议会,而且多次担任部长职务。帕克斯和格里菲斯率先领导掀起联邦运动:帕克斯提供言论,格里菲斯提供宪法知识。
  六个澳大利亚政府会议于1883年在悉尼举行,讨论针对法国和德国在南海域开拓殖民地,获取财富而采取的共同行动。该会议同意建立一个澳大利亚联邦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每个自治殖民地的两名代表和每个英王殖民地的一名代表组成。它有权处理海上防卫、与太平洋各岛的关系、罪犯的流入和诸如加入殖民地的其它各种事务。然而,该委员会没有赋予独立的财政资源,也没有任何行政权力。英国议制定了1855年澳大利亚联邦委员会法案,为联邦制的产生提供了立法框架。然而联邦委员会并没有完成其目标。新南威尔士和新西兰不加入联邦委员会。1889年南澳大利亚加入,两年仅仅加入一个。帕克斯最初赞成联邦委员会,后又因需要一个更加强大的联邦而改变其主意。然而该委员会能使殖民地领导人汇集在一起共同讨论,证明了建立一个强大的联邦的必要性。如果澳大利亚想成为一个国家,联邦制是一个不可改变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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