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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加拿大宪法序言

(译文)加拿大宪法序言


许增裕


【关键词】缺
【全文】
  (译文)加拿大宪法序言
       作者:Vishnoo Bhagwan  Vidy Bhushan
       译者:许增裕
  “加拿大的经济和社会条件总体上类似于美利坚合众国,它的政治机构是根据英国的模式和政治习惯建立起来的,并且保留了英国的习惯特征。”
         —布来斯
  加拿大国成立于1608年,由法国建立,直到1763年前属法国殖民统治地。经过七年的欧洲战争,通过了《巴黎条约》,法国于1763年向英国投降。英国人在加拿大选择了一个统一的政府,继续执管到1867年。1791年,加拿大分离为两部分:北加拿大和南加拿大。每一个地方指定一个代表会议,由总督任命一个行政官领导。英国人大多数定居于北加拿大,法国人定居于南加拿大。然而1791年法案并没有使英国人和法国人满意。结果,宪法僵局震动了加拿大。在南加拿大,英国人和法国人的矛盾冲突达到了顶峰。在北加拿大,一个有地位的阶级掌管着行政权,居民强烈要求废除这种统治。1837年,加拿大各地发生了叛乱。英国政府认为有必要改变这个国家的宪法体制,因而委派德哈姆爵士作局势报告,在他的报告的基础上,英国议会通过了1840年法案,统一了南北加拿大,并把权力授予了一个责任制政府来行使。
  1840年法案同时改变了加拿大的政治结构。一个包括议会和地方议会的两院制得以确立。北加拿大和南加拿大在议会中的代表人数相等。政府对议会负责,总督的权力被削弱,仅仅成了一个宪法性的象征人物。这个法案并没有使加拿大的法国人和英国人满意。英国人在议会中的霸主地位使法国人极为不满。而且,要缓解由于种族差别和散居的两个民族的利益冲突是困难的。因而联邦制结构比较适合这种状况,这种联邦制的思想受到了各省的欢迎。
  1864年10月10日,由各省选派的代表组成的会议在魁北克召开。这次会议制定了成立联邦的草案,强调了在加拿大实行联邦制的重要性,而且通过了七十二项决议。会议拟制的联邦制草案交由各省立法机构批准后生效。该草案后来在英国议会通过的法案中被具体化,成为1867年英属北美殖民地法案。该法案在加拿大确立了联邦制,并授予联邦统治地位。亚力山大·布来迪谈到:“联邦的优越性在于所建立的政府能使法国人保留了其独特的生活方式,成为英国人的合作者,并获得了包括一个超乎自己民族自治领管辖权的、忠诚于英王的超民族的联邦国家”。建国初期,加拿大只有四个省,即安特里奥、魁北克、新布兰斯威克、诺瓦斯科它省。1867年至1914年间增加了五个省、两个自治领。加拿大很快发展成自治政府。1949年纽芬兰成为它的第十个省。从1914年到现今,加拿大宪法取得进展的标志是对加拿大和英帝国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彻底的改革。今日的加拿大是英联邦里地位平等的自治共同体,在国内外事务的任何方面都决不从属于英国。这种变化是由随时可能举行的英联邦帝国会议带来的。《巴尔福宣言》规定了自治领的地位,并且得到了1931年通过的《威斯特敏斯特条例》的确认。C·F·斯特朗教授对加拿大宪法的发展作了如下描述:“1867年的英属北美法案确立了加拿大自治领,该法案最初适用于由四省组成的联邦,现在增加到了十个省。尽管人们在观念上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法案随着后来的多次修正,通常被看作是加拿大宪法。该宪法还包括很多其它条例……习惯和惯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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