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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等权

  另一为西方泰斗,当今西方最负盛名的法律哲学家之一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自由主义》一文中指出:一般政治理论会将自由与平等当作是相互竞争、互不相容的两个理想。而对于何谓自由主义,大部份人总是通过对保守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比较来了解它:保守主义被认为较重视自由而愿意牺牲平等,社会主义被认为较重视平等而愿意牺牲自由,自由主义则采取较中庸的立场。但德沃金认为自由主义与其他两种主义的不同,并非(如常人所认为)在关注自由与平等时“量”的不同,而是有“质”的差异。他提出了自由主义的平等概念。“自由主义的平等”不是仅在要求“多一点儿平等”,而是政府应该对它所统治的人给予同等的关注与尊重。德沃金在《认真看待权利问题》(1977)一书中认为“我们论证的主要概念是平等而不是自由,人人对于政府都应有一项受平等尊重与关注的权力,这个权利应被视为一个政治道德上的设准(postulate)或公理(axiom)”。德沃金还将一般的平等权分为“受平等对待的权利”(right to equal treatment)和“被视为平等来对待的权利”(right to treatment as an equal )。前者只是获得平等分配(一样多)的权利,但自由主义的平等不采取这种涵义。他举了一个例子:父母对待生病的小孩会比另一个健康的小孩给予更多的照顾;政府会分配给受水灾的地区较多的资源,而非和其他正常地区均等的物资。这两个例子所要说明即是:自由主义式的平等对平等此一概念采取“被视为平等来对待”的解释,于是对于一些先天不利的人士,政府采取某一些补偿措施是正当的;这时即不蕴含“受平等对待”的概念,因为这时并非均等分配,而是视需要来分配。
  萨托利也在《民主新论》中指出,平等作为一种抗议性的理想,激励着人们对精英统治的抗争,对宿命和命运、对出自偶然性的差异、对特权和不公正权力的反抗。然而,平等的理想也是我们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其他种种努力都有可能达到一个饱和点,但是追求平等的努力几乎没有一个终点。而且,在平等的内部存在互相冲突的平等观:一种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尊严和价值的平等观,即权利的平等观;一种是作为取消权力和财富分配差异的结果平等观,即平均主义的平等观。平等理想的令人困惑之处还在于实现某个方面的平等(如结果平等)会在其他方面产生明显的不平等(如权利的不平等)。所以,现实的、可行的平等只能是在公正的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这里公正的法律指的是:能够保障每个人最大限度的同等自由和权利的法律。如柏克所言:平等的含义是,"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是平等的东西"。(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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