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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等权

  二 平等理论与平等权保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初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和卢梭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和封建特权,先后提出了 “自然平等论” 和 “天赋平等论”。1776年美国独立,发表了独立宣言,宣告人人平等的原则。1789年法国大革命,发表了人权宣言。人权宣言第一条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793年法国宪法进一步明确,公民平等权是各种人权中的一种。于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平等权的观念逐步地确定起来。在资本主义宪法中,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2)公民在使用法律上的平等(3)公民在守法上的平等 。然而这一时期的平等权所及的主体并不是泛化的人,而是与“人”之概念有所区别的“公民”,在性别上也仅限于男人。正如在美国《独立宣言》中,“人”字用的是“man”(男子),经过女子92年的抗争,才改成“person”(男人和女人)。“教育上平等权,职业上平等权,政治上平等权,便是人权运动的三大阶段---走到十八世纪末,在法国巴黎城轰地放出一声大炮来:《人权宣言》---黑奴农奴么,要解放。十九世纪全个欧洲,全个美洲热烘烘闹了一百年,闹的就是这一件事。”(13)
  很明显,形成于美、法两国革命时期的第一代人权(14)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自由,免遭国家公权力专横行为之害。这些权利相当于人权公约中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它们被说成是消极的权利,因为它们要求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因此可以看出,英美早期的传统自由主义倾向于拒绝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人权的范畴。然而,“平等权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法律上的平等;二是指经济上的平等。如为后者,则承认人民平等,殆非承认均产主义不可。如为前者,则人民平等的原则,初不涉及财富的分配问题。”(15)就经济平等权而言,法国人权宣言和后来各国宪法都未涉及此项。过去各国宪法所言平等均指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着重于强调反特权、反歧视,要求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而权利平等理论则要求全体公民都应享有某些基本的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权利平等不仅仅包括政治权利的平等,还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平等。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又受到西方“福利国家”概念影响的第二代人权基本上属于人权公约中所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政治权利不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际享有依赖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实力,要求国家积极介入公民生活和经济生活,因而被称为积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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