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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等权

  平等价值具有悠久的思想源流,远溯至古希腊的哲学思想,如在《正义论》中,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平等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的观点,以及斯多葛学派的个人、人种和民族在普遍性名义下的平等。近代平等观念在承认具体的每一个人由于他们天然差别,如种族、性别、门第、天资,而不能做到完全平等的前提下,认为独立、自由的人格主体则应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这种平等出发点在于废除封建身份制度和特权制度,保证社会上人人都有一个平等的起点,即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参与社会的竞争。启蒙时代以来的政治哲学关于平等的理论为外部性国家广泛抄袭:“天赋人权论者认为人本身具有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这一主张为反对家长式统治政府提供了理论根据。功利主义者认为所有的人都享有相同的体验快乐和痛苦的能力,因此每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份权利而不是更多的权利。康德主义者认为人具有尊严,因为他们是道德的人,能够理智、系统地遵循道德法则,这就为以下这段格言提供了依据:人应该被当作目的本身而不仅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8)
  平等价值理论为人权的制度设计奠定了基础,平等权的理论应根源于人权的普遍性。普遍人权概念的产生起因于二战的战火,成型于战后国际人权立约的过程,最后确立于1948年12月10日第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人权的普遍性学说以人作为人这一单一身份为基础,以人的尊严和价值为前提。<<世界人权宣言>>开篇即申明了这一价值基点:“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争议与和平的基础。”(9)普遍人权不仅内含着人权价值的普遍认同理念,还内含着人权主体的普遍化欲求,而人权主体普遍性的实质就是人权主体的平等。(10)<<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第1款因此也就申明:“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别。”(11)对于上述人的基本尊严和价值以及人权主体普遍性的欲求,博登海默揭示了其心理根源,他认为“原因之一乃是人希望得到尊重的欲望,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会……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和共同人性遭到了侵蚀的感觉。原因之二在于人不愿受他人统治的欲望。”(12)正是在这两种心理的支配下,“天赋人权”、“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呼声得到了现代人人类成员的普遍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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