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的法哲学思辨
杜永浩
【关键词】闯红灯 危害性 违法性
【全文】
行人闯红灯的法哲学思辨
北京大学法学院 杜永浩
(标准文本请来函索取)
红灯停,绿灯行。这早已成为人们的基本生活常识,连小学生也背得滚瓜烂熟。然而,就是如此俗的不能再俗的交通规则,人们却频频较真。这样一种现象,相信大家已经见怪不怪了:对方车辆通行完毕,但红灯依旧,这时就有个别行人捷足先登,于是众人纷纷通行。然而,这里面却有个被众人所忽略的问题,说来别有一番趣味。这就是,在行人看来,在车辆通行完毕,道路“绝对安全”的情况下通行便不再是“闯红灯”了。于是,行人心安理得,交警也视而不见起来。
然而,在“安全”的情况下闯红灯到底算不算“闯红灯”呢?这个貌似滑稽的问题,回答起来却并非易事。而且,看似简单的闯红灯现象,背后却隐藏着深刻的法治哲理。
想必大家对我国在九七年通过新修订的刑法典还记忆犹新吧。这次新修订的刑法典,其最为重大的价值突破在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可以说,罪刑法定原则是九七年刑法典的主心骨。所谓罪刑法定,简单而言,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就是这简单的两句话,推动人类文明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使人们对犯罪的认识焕然一新。多年来存在的类推取消了。人们的心中一下子豁然开朗,只要我不做违法
刑法条文的事,就不会有人给我治罪了。更为重要的是,罪刑法定使我们对犯罪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多年来,我们习惯了对犯罪作社会政治意义上的的否定评价,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如果某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使该行为在
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也可以比照
刑法有关条文类推处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行法定化,“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要法无明文规定,即使某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极其严重,也不能以犯罪论。在罪刑法定的视野下,人们终于认识到,对刑法规范的违反(即学者所称‘刑事违法性’)才是犯罪的真正的本质特征。至此,人们惊奇地发现,真正的法治的脚步真的在向我们走来。
那么,行人闯红灯和罪刑法定有什么关系呢?或许,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人们会说,闯红灯充其量构成行政违法,至多给与行政处罚,和罪刑法定并无关联。的确,在我国,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存在“量”上的较大差距。然而,这一量上的差距,并不否认两者的共性。闯红灯和犯罪都是公共行为,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
刑法同属公法的范畴。而且,法治的精神是共同的。更何况,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犯罪的概念中只有定性规定,而无定量规定。因此,行人闯红灯和罪刑法定之间具有共同的对话基础。那么,在罪刑法定的视野中,究竟应当如何看待这种“安全”的闯红灯现象呢?在“绝对安全”的情况下闯红灯,是否违章,应否给与处罚?在“绝对安全”的情况下闯红灯,实际上,是行人自认为绝对安全,不会影响到对方的通行和发生交通事故,因而在这样的情况下闯红灯“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提高了通行的效率。的确,客观上确实存在一方车辆和行人通行完毕,而红灯仍未变绿灯的情形。既然没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这样的闯红灯就不叫闯红灯。由此可以依次推导出这样几种可能的情形。第一,车辆的司机同样可以以“前方并无行人”通行为由闯红灯,司机们同样可以说我在“绝对安全”的情况下闯红灯,就不叫闯红灯。第二,行人和司机都可以说,即使前面有车辆和行人通行我也可以闯红灯,只要我确保“绝对安全”,不影响他人通行即可。第三,推而广之,我们随便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闯红灯,只要我们确保自己闯红灯的行为不影响他人通行即可。这样的话,请问,行人在什么时候闯红灯才叫闯红灯?答案显而易见,行人在红灯的情况下通行,正常通行的车辆必须以更慢的速度通行甚至必须停下来才不会撞到行人或者由于行人在红灯的情况下通行导致发生了交通事故才叫闯红灯。可是,这时候我们悄然发现,红绿灯已经不再是红绿灯了。另一方面,从法规范的角度来看,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并未规定,在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闯红灯。因此,在“绝对安全”的情况下闯红灯的逻辑下面掩盖着的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冲突。那么面对这种冲突,我们应当何去何从?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否定的社会评价,无法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评判标准。因此,罪刑法定主义告诉我们,在法治的情形下,法律规范是评判合法性的客观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丧失了一部分“效率”,那么这也是保持更高“效率”的必要代价。因此,闯红灯就是闯红灯,即使在安全的情况下闯红灯,也属于闯红灯。这就是法的统治,真正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