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存在的信任论解释
黄晓亮
【摘要】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行为人对社会的不信任态度,说明行为人与社会之间并没有建立正常的合作关系。陌生人社会的广泛建立、传统被破坏、旧习俗的中断而新习俗未形成、法律力量的薄弱使社会普遍信任难以建立;个人天性的偏执、后天环境的恶劣对待或者过分宠爱、人类猜忌心理的不可避免使个人并不能产生完全的信任心态,这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社会并不能创造全面、完善的合作关系,因此犯罪始终存在。社会文明的进步在于促进人们更多的合作,改善和合理化人们矛盾解决的方式,尽力形成信任的气氛和社会心理,这样才能做到从根源上避免犯罪的多发。
【关键词】犯罪原因 合作 不合作 犯罪正常论 犯罪恒常论
【全文】
一、信任理论概要
从某种意义上讲,犯罪其实反映了行为人与社会之间的不合作关系。这种不合作关系又进一步反映了行为人个体与社会之间不信任的关系。没有信任就没有合作。信任才能导致合作,不管这种信任在个人的原本动机上有什么表现。
“信任是一种态度,相信某人的行为或者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它可以表现为三种期待,对自然与社会的秩序性,对合作伙伴承担的义务,对某角色的技术能力。” 信任理论的研究要晚于很多社会学理论。 著名社会学家齐美尔首先论述了信任问题,在1900年出版的《货币哲学》中谈论了货币在信任中的作用。半个世纪后,一些心理学家、经济学家、哲学家开始着手信任理论,从而引起了社会学家的广泛关注。
信任的一般特征有:(1)存在时间差,言在先,行在后。人们一般先是有种信任的态度,然后才有在这种态度支配之下的行为。“行为和兑现较之诺言和约定必然是置后的。”信任和合作之间也就必然会存在时间差。(2)不确定性。有言未必有行,有态度也未必有合作,信任表现为一种态度,而合作表现具体的社会活动,其中的过程充满了不确定的因素,有的是人为的,有的是客观上的。(3)主观性。信任只是一种态度,一种表示合作的期望。“属于主观的倾向和愿望。”所以说,信任并不必然导致合作。合作本身还需要很多其他的因素。有学者指出:“个体追求自身利益,彼此之间的合作便不是完全基于对他人的关心或者对群体利益的考虑。”在回报模式之下,双方的合作可以通过一小群依赖于回报的个体在没有集权的自私世界中出现。个体追求自身利益,决定了双方合作的一个效果:互惠,即至少对己方有利。这样的话,即使是没有友谊和预见的双方,也可以建立合作。 但是,这种合作“不需要权威、道德、友谊、理性、信任、预见性”吗?郑也夫教授认为实际上艾克斯罗德在论述上已经很多的涉及到信任、预见性问题。他又指出:“互惠行为确实是信任发挥功能的重要领域,重复遭遇确实是产生信任的最主要条件之一。”但是,“信任不是只发生于‘重复遭遇——合作’的之中。信任是在变迁的社会结构中调整自身结构为合作提供纽带的方式。”也就是说,在根本上,合作来源于信任。而信任来源什么呢?这并不是单一的。人的经济理性(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算计)、社会习俗和传统。甚至还有表现形式多样的“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