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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土地权属形态及其公正性与效率性论略

        三
  由上文我们可以看出,私人田地所有权的发展,仍然只是在国家和乡族对田地的权利的制约下发展,并不是完全和自由的使得地权的正常流转和优化配置受到一定的阻碍,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非正常流转(强取豪夺)提供了制度上的契机。但一般来说,个人对土地的支配权利还是较大的,特别是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土地肥沃,容易榨取农民剩余劳动的地区。土地一般集中程度较高。相反,在宗族势力强大,生产比较落后的地区,自耕农则站主导地位。特别需要指出的,通过买卖的途径积累的土地财产采用租佃制经营方式,对佃户进行地租剥削,与近世在欧洲发展起来的农业雇佣经济有很大区别。中国的租佃制大致可以区分为三种情况:土地租赁、永佃以及一田二(数)主。在这三种情形中,(物)权利效力成递进态势。如果说地主租赁土地还只是设定了一项债权,后两项则体现了物权的排他与优先效力。尤其在一田两主中,佃耕的土地可以由佃户自由转让 。并且,即使积欠田租,业主提起诉讼,只能至退租之程度为止,不得请求退佃。从而形成所谓的“地主”、“不占地主”。地主只要求得到稳定的定额的地租收入,而不会关心土地的经营状况,地主与土地的关系日益疏远,土地也只是被榨取而很少有投入。相反,欧洲的农业雇佣经济则不同,地主亲自经营,雇工自有工资收入,对土地基本上没有什么权利。农地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地主自身的经济利益,地主也就愿意对土地进行改良以求获得更好的收益。
  中国社会尽管也存在这种雇工经营,但始终没有成为主流的经济形式。中国的地主也始终没有很大的兴趣去革新农业的经营组织和经营制度,他们和任何一个怀有传统观念的国人的心态一样,把他们的大部分精力耗费在功名上。也可以说,他们清醒的认识到若无政治上的依凭,最大的家业在一个产权多重的社会不会久长。反过来,政治上的权势者的鲸吞豪夺行径,也助长了这一趋向。这也是造成中国小农经营长期存在的一个助因。
  这样一种地权的运行模式,有他的脆弱却久长的保障功能。脆弱是指一旦遭受天灾人祸,可能立刻会引起饥荒和死亡;久长则是指自耕农或佃户好歹有一份糊口的业田,若是无灾无难,一家人勤勤勉勉,再在农闲时搞点手工业,勉强的也算是能够活将下去。在自然经济、统治者、不占地主以及意识形态等因素的驱使下,这种经济结构、这种平衡很容易被打破,也有一种顽强的复归性能。所以我们就看到了中国历史上这种地权结构,循环往复的被推倒又重建,周而复始,始终不能实现制度性的突破。综上,可以得出:虽然土地的这种权利和经营模式,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微薄而却顽强的保障功能,对社会公正起到某种程度的正效应,但是劳动力的投入与农地的单位产出所形成的效率比,却是不容乐观的 。若是换个角度观察,要实现制度的突破和经济增长,经济学上一般认为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分工与专业化,(2)投资的增长 ,(3)技术进步,(4)高效的组织。自然经济条件下,家家户户都从事手工业,显然不利于形成分工所带来的优势;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却被地主阶层的奢侈生活消耗掉了;17、18世纪的中国,技术仍徘徊不前,能源(动力)的使用也未实现突破;由于不具备上述三个出现新制度的诱引,加上中国固有制度的惯性作用,组织方式的革新也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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